而目前在國內逐漸普遍的家庭式「光碟燒錄機」,未來倘若未能取得光碟製造許可文件,也將禁止燒複製光碟的行為,否則使用轉拷光碟者也將觸犯上述法令罰則,將依情節輕重被處於一年到三年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百五十萬到三百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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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張俊雄在聽取法案報告之後裁示,保障智慧財產權,加強取締盜版,為政府推動知識經濟重要工作,且為國家既定政策。他責成經濟部確實辦理各項登記、查核工作;法務部檢調單位及內政部警力亦應充分配合偵辦,而財政部海關在邊境上也須加強查緝。
根據經濟部的報告指出,我國已是全球最大光碟生產國,但也可能是世界上最嚴重的仿冒光碟國家,屢次引起國際社會及國內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團體的關切。
在草案中有鑑於當前國內盜版光碟行為猖獗,認為除侵害著作權人權利之外,已嚴重影響國家形象,造成社會及經濟問題,因此針對其行為明定處以刑事罰,以儆效尤。草案第十六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光碟之製造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五十萬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而專供製造光碟之機具與光碟成品及半成品一律沒收。\r
而未於光碟製造許可文件所載之場址製造光碟,也將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百五十萬到三百萬元的罰金。至於製造光碟未申請核發光碟來源識別碼,未壓印標識光碟來源識別碼或為虛偽不實標識者,以及將光碟識別碼交由他人使用於光碟之壓印標者,都將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一百五十萬到三百萬元罰金。\r
值得注意的是,在草案中針對各項違法行為所訂的罰則,都採按次連續處罰並限期改正。草案中也明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進入光碟、母版製造場所及其他有關處所,查核有無違法情事,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將處以一百五十萬到三百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