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的輸出、入指的是海關喔∼不要搞錯了Tiberius 寫:順道扯一下國外訂原版的法令 ...
第 八十七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第 八十七 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 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 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r
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 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二、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一定數量如左:
(一)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重製物者,
以一份為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之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r
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 重製物者,以五份以下為限。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四)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images/smilies/icon_smile.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