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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多少錢,聲音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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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樣的錢有更好的選擇,那為何不選更好的?
只有自己能限制自己,世俗的分類法根本就不必理會,音響是買來給自己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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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DearHoney
sutl兄,或許您還是誤會小弟的意思。AV和電腦喇叭的分類本來是可以不用如此sutl 寫:只要會發出聲音的小弟都視為音響,什麼PC,AV,Hi-Fi都只是人心的作用而已![]()
重點是多少錢,聲音如何![]()
如果同樣的錢有更好的選擇,那為何不選更好的?
只有自己能限制自己,世俗的分類法根本就不必理會,音響是買來給自己聽的
(這篇是回應ROGER兄&表明自己一些想法的而已...)RogerShih 寫:我誠心的請soccer請把所謂的營利不營利、什麼暗盤的丟開, 那實在沒什麼好講的, 聽說、謠傳、道聽塗說這種事在於個人, 正直的人根本不會去把念頭轉到這種什麼收受暗盤等等的事情上, 更別說什麼聽說、謠傳的, 如果有這些傳聞, 為何不向當事人求證?而把這些事情毫無根據的流傳下去呢?
以前我站上討論, 曾經發生過一件事, 其實大家都是在討論而已, 結果有個人話通通只講一半, 其他人從好心請教, 到產生反感, 結果那人丟了一句 「老朽封口、檔人財路」四個字, 這也就算了, 還暗地裡耍手段企圖要讓我的網站關掉.
無可諱言的, 個人網站為了維持下去, 多多少少都有商業化的念頭, 單憑熱情很難撐的下去, 除非背景雄厚, 不過背景雄厚的又有多少人是願意這樣弄個純討論的網站分享給大家的!?幾乎是沒有.
也許沒錢沒勢沒很多時間, 維持一個個人網站並沒有想像中的容易, 各種流言都會有, 而澆息熱情的, 就是這種沒有來由的謠傳流言.
指控跟"合理懷疑與推測"是兩回事喔.viaviavia 寫:指控人家是要有確實證據的,就算是司法系統的檢警人員,懷疑某人有犯罪的可能,沒有相當的事證、人證,檢察官是不能隨意發動偵查行動的,更不用說是直接指控某某人如何如何。
指控在先,查證在後,本來就是不合法的誹謗行為,這個法條適用在所有中華民國的國民,當然包含站長、站管與在這裡發表言論的中華民國國民。
本來就是這樣....我也是這樣認為啊.viaviavia 寫:若你覺得有相當的事證、人證,可以提出來讓大家討論看看,但是我要提醒一點,只要站長跟站管作的事情並不違反中華民國的法律條文,你可以提出你的抱怨,人家接不接受是人家的自由,你是無法利用言論去強制別人的行為的行使方式。
首先,我是說「聽到」(其實應該是看到),而不是「聽說」,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內容有很大的不同........WasteLand 寫:]
好一招欲擒故縱... :roll:
"聽說誰誰誰怎樣怎樣,不過只是聽說,我也不確定,也許是謠言吧?我想他應該不會這樣吧?"
詆毀的目的已達成,責任推的一乾二淨,還維持了自身宅心仁厚的形象
想不到能用在實戰中,高招...
推~~~ :roll:
呃,開玩笑是因為扯到了H-GAME的部份.........A.KAGUYA是家好公司,我拿它們來開玩笑罷了.......厲害...
以幽默之名,行攻訐之實
用開玩笑的口吻,為自己鋪好後路,並設下陷阱
"都說了是開玩笑嘛,真沒風度!"
可收'得了便宜還賣乖之效'...讚!!! :roll:
說到這小弟都忍不住想跟你認識一下...
看要不要來燒黃紙結拜...
一、你把媒體當什麼了?viaviavia 寫:我怎麼覺得我是在講法律的基本常識啊?
所謂的合理懷疑是基於事實所生的,一件案件發生了,檢警可以對案件的相關人事物作訪查工作,是先有事件事實存在了,才能去作合理的懷疑與推測。
現在請問收錢或營利的事實在哪裡?
(或許會有人說什麼「只是賺工本費」,但有賺錢就是有賺錢,只是賺多賺少的分別。不然只要打著服務網友的名號,賺錢就不成為賺錢了嗎?)MYSTJ 寫:我這次稍微小賺一點,就當作是我忙碌奔波的工本費吧
這種推測又怎樣? 清者自清, 有人硬要以小心眼來看待, 那也是個人自由; 總不至於還要把所有參與此事的人全做調查並後打出一份詳細的檢調報告, 就像柯林頓醜聞案一樣要打個幾十頁檢調報告?而我會提到什麼暗盤的,只是對一件事情的合理推測(為什麼團購排插的討論串不去二手區,卻可以在喇叭區被站方置頂?)
我也說過了,那也許不是金錢,可能是站管得到一些好處或只是好心好意順手幫個忙之類的......但有沒有想過「避嫌」呢?我上面的推測,對一個跟DH站管不熟的人來說,絕對是合情合理的。
畢竟為什麼那個討論串可以得到這種優渥的待遇(喇叭區只有它一篇置頂),除了心知肚明的人之外,不會去懷疑其背後動機與原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