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成大宿舍被抄」討論的感想

除了不要把這裡當作電腦軟硬體診療室之外,什麼都可以聊!

版主: DearHoney

Andantino
神人
文章: 222
註冊時間: 2001-01-04 08:00
來自: Taelons Mother Ship

文章 Andantino »

將DH網站的圖片copy下來當作自己的桌面圖片:
無罪
(別忘了Active Desktop!)

將DH網站的圖片未經許可,放到自己的網頁上:\r
有罪!

ps: to pikachu,可否麻煩您以後加標點。
愛睡的恐龍
初學者
文章: 27
註冊時間: 2001-02-22 08:00
來自: 台北

文章 愛睡的恐龍 »

對於各位的回應我深表感謝!

我從一開始就說過我並沒有任何說服的意思,我只是吐
苦水﹔但是各位的回應讓我持續的思考,讓我從更多的
面向來檢驗我個人從這事件所反省的價值觀,並盡量以
比較不會誤導的表達方式來請各位分擔我的「怨氣」(
我並不是故意要寫得那麼長來強暴各位的視力的。但是
文明的進展導致了語言的單純愈來愈淪為不可能...且
不能隱瞞的,我還情不自盡的將許多不那麼相關的個人\r
感覺加入其中,so...)﹔從這點看來我還佔了各位的
便宜...

我想簡單回應lawless和pikachu兩個網友的意見。

我就是不想去看法律條文,怎樣,你們咬我啊!just
kidding,你們大人有大量,不會真的咬吧?(先輕鬆
一下,似乎有些嚴肅了,不符這討論區「聊天打屁」的
「立版精神」^_^?DH站長,有錯請糾正?)

我想,文明的進展(其實我認為的原罪是「人口的增多
」?)把很多是非、黑白、對錯都糾纏在一起,讓人愈
來愈不明瞭很多事情當初的源頭是為了什麼(順便讓人
搞不清是非、黑白、對錯﹔也可能事實是根本沒有了真
正的是非、黑白、對錯?)。我先問各位一個問題:「
法律是怎麼開始的」?我的重點是法律是為了保護人而
創造的還是為了懲罰人而創造的?我不知道各類法律緒
論的教科書有沒有講明白這件事,但是當一次我和一個
正讀法律研究所的同學在討論時我忽然問他這個問題他
卻沒有立即而明確的給我答案。所以就讓我再武斷的說
一次:某些學法律出身的人並不清楚地知道他學法用法
的目的何在。當然,我不知道這樣的人士比率高還是低
,我的重點也不在討論台灣法律教育的程度如何。

這個問題應該不難吧(只是有多少人想過這個問題?)
?至少我認為當陳進興四處流竄犯案時社會上也在四處
起鬨呼籲「亂世用重典」的那些高官學者,他們也沒有
想過這個問題。「打死我都不信」法律是為了懲罰人而
被創造的。這就是我的結論。如果你同意我說的「法律
制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人」(如果你不同意,請你不用
再往下看了,因為那只會傷了你的視力甚至引發你的脾
氣,不論哪一項對你都划不來嘛@_#),那你就必然得
承認法律(公權力)必須平等(這個平等是理論上的平
等,執行面上當然鮮少平等。)的保護你、我、他和其
他共同賦予公權力權力的人,因為每個人貢獻給公權力
的權力是一樣多的。所以當公權力必須以懲罰作為其達
成目的(保護)的補救措施但這種懲罰的方式(法條or
實施細則)卻並不是平等的來自每個人的時候,就會出
現平等的保護卻不平等的懲罰(來自執行面上的不平等
保護和理論與執行面上皆不不平等的懲罰)的不平衡。
因而引起爭議,當爭議大到人們不再願意把權力釋放出
來給公權力的時候,舊的秩序垮台新的秩序(公權力)
誕生,但是人性大部分是好逸惡勞的,所以歷史上鮮有
時代的秩序的生滅是很頻繁的。

上面這一段需要任何知識來輔助嗎?我就是想當然爾﹔
我就是一廂情願。我又沒有拿這些「想當然爾」去煽動
族群,強暴公眾非得認同我﹔我也沒有拿這些「一廂情
願」去鼓動不當的破壞和過當的反應,威脅公權力非得
允許我這麼想不可。我不過是拿這些想當然爾和一廂情\r
願在一個公開的討論區和網友打打屁而已。如果
lawless兄認為這樣的行為只是「滿足正義之士個人的
虛榮外, 還有什麼價值? 」。我先承認可能滿足了我一
點小小的虛榮﹔原本自己經無用的廢物(我指怨氣)還
有1000+的點閱數,感覺還蠻不錯的。但是「正義之士\r
」,又來了!我在第二篇最後不是明白寫道我不是正義
之士嗎?怎麼還要我再澄清一次?再說價值。我的
posts被我視為是發洩怨氣爾後認為看的人還不少的才
繼續獻醜的一種莽夫行為,我無欲創造價值,如果有價
值也不是我的功勞。不過我倒想反問一下大家:你每天\r
呼吸24個小時到底創造了什麼價值?(如果有人有興趣
到可以另闢討論喔!)

原本只想簡單回應卻又搞得這麼晚,那就把話都key完
吧。我在我的第一篇中就提到過雖然現在網路已相當發
達,但是能花少錢就能使用網路的學生和部份其他社會
人士還是算是「既得利益團體」吧。你們宣稱的「網路
自由」只是少數人的權利還不能算是「普世原則」吧?
以範圍小的原則(網路自由)去凌駕或欲與之平等於一
個比較大的原則(創作的擁有權在創作者或其授權對象
)在我看來怎麼樣也站不住腳。我還是不想在法條上打
轉,所以pikachu兄,謝謝你的意見。可見我國的法律
如何制定我真的是知之甚少吧?但是要我去細讀法條,
等我被捉被起訴再說。在公權力沒有介入之前,我還是
跟著我心中的那把尺行事就好了。個人選擇的自由即使
因為部分必須奉獻給公權力(如此才有資格享受權利)
而喪失部分,但還是有其存在的必要吧?(否則就真正
進入一元化的時代了)譬如我今天可以正大光明的說:
「我認為民主的真諦不是少數服從多數﹔我認為民主的
真諦是我為了以後保護我自己所以我今天保護你,而不
是我今天為了保護我自己所以侵害你。」甚至我可以就
照這個原則行為處事(作為心中的那把尺)直至觸犯我
所應該服膺的法條為止。即使我不認同它,但是我還是
得照它的遊戲規則來實現我的無罪或輕罪判定。這是懶
人如我(不願意以合法的行為去改法或以非法的行為搞
革命)所必須接受的。(因為在某些方面我已經享受了
我的權利)這就是我的處世之道和我對這次14名學生的
個人意見。


在這個事件上很多人在法律/法律實施細則上做辯論,
但我覺得that's not my business!i don't care it
at all!因為在我的想法中,保護是遠比懲罰重要的。
我的意思是如何保護著作權所有人的權利遠比如何懲罰
/要不要懲罰/如何定義...侵犯他人權利的人來得重要
得多。但是因為我所接觸的社會都被模糊焦點了(尤其
是「有管道輕易並免費取得MP3卻不斷宣稱被剝削受迫
害,卻不循法律途徑而欲以非理性的族群認同來做保護
自己既得利益的部分學生和網友」們的行為讓我認為他
們和「壟斷台北市喪葬業以賺取暴利的黑道」沒有兩樣
。)﹔但是因為我不是有力人士,無法操作輿論﹔但是
因為我好逸惡勞,懶得行動,只願意在家裡蹲,所以我
只好把自己的怨氣以希望不妨礙社會和諧的方式發洩出
來(以前課本不是教說要是當發洩情緒才不會影響心裡
和生理的健康?)。如果還有人願意傾聽,那就是我的
幸福了。但是大家真的應該想想「如何保護創作人在現
在這個社會行為模式下的完整權利」。我想這比聽我發
牢騷重要得多了!

歡迎討論,謝謝!
頭像
JJA
神人
文章: 551
註冊時間: 2001-01-06 08:00
來自: 3D紙模型網
聯繫:

文章 JJA »

你"簡單的回應"還真是有夠"簡單"... :D[addsig]
<!-- Edit Notice Start -->

<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7 12:08 被 JJA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wham26
神人
文章: 223
註冊時間: 2001-01-16 08:00
來自: 台北市

文章 wham26 »

插一下花... :)
之前港劇"創世紀"有演到台灣來...大概的劇情是:
有人被冤枉(好像是劇中的好人吧),卻不得平反,就罵說香港的法律在未確定這人是否有罪前都是無罪的;台灣的法律在確定這人無罪前都是有罪的...
我不知這是真是假,因為只是電視劇,只是這時候可以思考一下吧...
話說回來,其實我還蠻有點同意法律是保障懂法的
人...當初修通識課有上到一些法律,老師說一般店家的退換貨期限不管幾天(有的很短才三四天吧)法律規定x天(不用功,現在忘了 :D)只要在法律規定內都可以退換,but一般人只會遵守店家的期限吧∼
在舉個例:店家標錯價錢(eg:NT1000的東西標成NT600)當你覺得很便宜要買時店家卻說標錯了其實是一千元,一般人就只能猶豫再三然後摸摸鼻子走了吧(或者你很喜歡的話就用一千元買囉)但是依照法律的話你可以以六百元買到他...
這些都是我們老師說的...但一般人怎知道阿... :!:
所以囉...看看就好了...真的發生這種事我也不會因此跟店家爭的...還是摸摸鼻子吧...
hiturtle
神人
文章: 787
註冊時間: 2001-04-07 08:00
來自: 天堂地獄間

文章 hiturtle »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插一下花... :)
之前港劇"創世紀"有演到台灣來...大概的劇情是:
有人被冤枉(好像是劇中的好人吧),卻不得平反,就罵說香港的法律在未確定這人是否有罪前都是無罪的;台灣的法律在確定這人無罪前都是有罪的...
我不知這是真是假,因為只是電視劇,只是這時候可以思考一下吧...
話說回來,其實我還蠻有點同意法律是保障懂法的
人...當初修通識課有上到一些法律,老師說一般店家的退換貨期限不管幾天(有的很短才三四天吧)法律規定x天(不用功,現在忘了 :D)只要在法律規定內都可以退換,but一般人只會遵守店家的期限吧∼
在舉個例:店家標錯價錢(eg:NT1000的東西標成NT600)當你覺得很便宜要買時店家卻說標錯了其實是一千元,一般人就只能猶豫再三然後摸摸鼻子走了吧(或者你很喜歡的話就用一千元買囉)但是依照法律的話你可以以六百元買到他...
這些都是我們老師說的...但一般人怎知道阿... :!:
所以囉...看看就好了...真的發生這種事我也不會因此跟店家爭的...還是摸摸鼻子吧...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法律是如此說~
但沒有說寫錯價錢就一定要賣你丫~
不是嗎~
今天寫錯了~有發現老闆可以不賣丫~
他賣低了~你會回來補差價嗎~
不會吧~
pikachu
初學者
文章: 14
註冊時間: 2001-02-12 08:00

文章 pikachu »

1. 法律最初是為了解決人與人間的糾紛而創造(習慣法)
,進而規律秩序 ,進而有成文法的出現 ,而現代刑
事思潮也由應報主義漸趨于矯正教化主義,而法益
保護主義亦為現代法律的通說,是故現今法律主要
是為了保護而存在,故法律乃盾也,非劍也
2.所謂人人心中的那把尺,在民事領域的應用,吾人可稱
之為社會通念,在刑事領域之應用,吾人可稱之為法規
範之評價判斷或國民感情
3.隨著人類思想觀念與科技之演進,法律亦漸趨重視公益
化,故如何兼顧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科技知識思想文
化之普及交流以促進全人類文明之進步與增進福祉
,仍有待人類的智慧去解決
4.創世紀對我國法律之詮釋,看看就好,不用太認真 -__-"
5.七日任意退貨期依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乃以郵購或
訪問買賣者為限
6.有關店家標錯價之問題,此涉及要約承諾之效力,契約之成立問題,此際仍以承諾人受有損害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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