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保護自己?....關於MP3的著作權問題

除了不要把這裡當作電腦軟硬體診療室之外,什麼都可以聊!

版主: DearHoney

oaa
大師
文章: 91
註冊時間: 2001-01-30 08:00

文章 oa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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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關非法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依刑事訴訟法只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以不正方法取得之被告自白)第一百五十九條(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第一百六十條(證人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有明文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因我國係採職權發現主義 以發現真實為必要 故對於外國之毒果樹理論並不完全接受
實務上作法亦謂非法取得之證據 亦應就個案真實事實情況作客觀判斷 非概謂其皆不具證據能力而法官皆不得採作證據 (可見我國非採絕對的毒果樹理論) 於此亦一併敘明之 以供大家參酌
</FONT><!-- BBCode Quote End -->
嗯....沒錯.....我的刑訴要再加強了....>_<
看來站上真的是臥虎藏龍
elgaes
大師
文章: 94
註冊時間: 2001-01-05 08:00
來自: 台北

文章 elgaes »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有關擅自重製罪之處罰規定 其第二項構成要件所規範者為意圖銷售或出租者(營利) 故同條第一項所規範者應泛指第二項之外之其他非營利擅自重製行為 但又依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 應為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於此先予釐清 另外有關非法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依刑事訴訟法只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以不正方法取得之被告自白)第一百五十九條(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第一百六十條(證人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有明文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因我國係採職權發現主義 以發現真實為必要 故對於外國之毒果樹理論並不完全接受
實務上作法亦謂非法取得之證據 亦應就個案真實事實情況作客觀判斷 非概謂其皆不具證據能力而法官皆不得採作證據 (可見我國非採絕對的毒果樹理論) 於此亦一併敘明之 以供大家參酌
</FONT><!-- BBCode Quote End -->

這樣應該蠻符合所謂"新毒樹果實理論"吧,手段不正當所得到之證據亦可接受,但是不正當之手段也需追究。
ASKA
神人
文章: 640
註冊時間: 2001-01-04 08:00
來自: 辦公室

文章 ASKA »

一位律師致14名成大學生的公開信

今天晚上有幾位你們當中深為法律問題迷惑的同學來找我,和他們分兩批談了一個晚
上,實在同情你們的遭遇,也擔心你們要如何面對司法程序中這段不短的日子。夜裡
一直輾轉難眠,決定寫這封信給你們打氣。

犯法當然是不對的,只不過這次事件是否真有觸犯著作權法,還有得好爭。我想或許\r
會有一些人因為覺得你們犯法了,就不願聲援你們;或覺得反正事不關己就冷眼旁觀。
我之所以願意義務支援你們,是因為我自己知道若這次事件在幾年前的台大校園發生,
我可能也將面對相同的恐懼與無助。而且事實上這次事件若無法圓滿落幕,這種恐懼
可能會蔓延到全台灣所有的大專院校。甚至到最後,只要你對哪位同學不爽,就檢舉
他電腦中有違法軟體或其他未授權之著作,司法機關就有的忙了。

以前在台大修賀德芬老師著作權法時就曾經產生如下之辯論:著作權之保護重要還是
更方便更快速的文明發展重要?當時議論紛起,無法達成一致的共識。一方論點認為
保護著作權才能鼓勵創作;他方則認為過度保護的結果是:著作無法普及,經濟上的
弱者無法享受文明的成果,妨礙文明的快速更新。雖說一片原版CD仍在學生的負擔之
內,但學生的確是經濟上的弱者,若被要求全電腦中所有軟體都必須是經合法授權之
正版軟體,那使用電腦及網際網路對學生來說將是一件很奢侈的事,我想對台灣學子
資訊知識的普及一定有深遠的影響。

再次強調我不是說使用非法軟體是一件對的事,我是說在這個非法軟體或未授權之各
種著作充斥於學生甚至各行各業人的個人電腦中的時代,將這全部的錯誤由你們倒楣
被捉到的14人來承擔,是非常不妥卻又無可奈何的。因為有人檢舉,有人堅持要告,
司法機關只好辦下去,你們也只好賠上正常的學生生活和他們耗下去。不管最後有罪
無罪還是和解,你們已注定是輸家,因為賠下去的時間勞力金錢以及心理壓力是要不
回來的。不如轉換想法把它當作人生中奇特的經歷,認識一下台灣的司法運作情形,
說不定引起你們攻讀法律系的念頭,但無論如何至少這件事讓你們提早了解社會的現
實,包括捉到一點把柄就窮追猛打藉此殺一警百的IFPI,包括一頭熱的新聞媒體最後
可能毫不關心你們的審理經過及結果,包括同時要維護你們權益又要顧及校譽的校方
如何處理這棘手的難題,包括支持你們的學生運動最後會不會被有心人利用而變質。

你們也不能怪IFPI,他們最近因為盜版問題不知道使合法業者少賺多少利潤,而去抓
賣大補帖或盜版CD的又怕惹到流氓更是棘手,而好不容易有這個機會大肆宣傳一下順
便逼學生不敢聽MP3而去買正版CD,他們大概可多賺不少錢。至於你們的學生生活、不
在恐懼之下受教育的權利、或是會不會留下案底他們才不會在乎呢!但我還是勸你們
要向他們公開道歉,因為若他們撤回告訴和你們達成和解,這將是對你們最好的一種
結局。但是你們要有心理準備,商人嘛,只顧及自己利益不管你們死活是很正常的,
反正有很好的藉口,只不過是依法律來保障自己合法的權利而已,那裡有啥不對,誰
叫你們要犯法。

我可以體會你們的疑惑,為什麼若是違法卻那麼多人都可以下載?為什麼若是違法卻
有那麼多人敢提供無合法授權的檔案供人下載?為什麼從沒聽說司法機關去抓過提供
他人下載的網站?為何從沒聽人說過這是違反著作權法的?美國不是只有提供他人下
載的網站才有違法之虞嗎?抓下來自己欣賞有罪嗎?殊不知我國常是立法從嚴執法從
寬(但有人告或有長官盯就不得不嚴),君不見網路上多少有犯罪之虞的事情發生卻
少見有司法機關介入,反正人力不足,專業可能也不足,法令也沒能跟上時代,就算
抓到能否判罪也不知道,故除非有人追究,否則睜一之眼閉一隻眼粉飾太平就算了。
在你們被抓之前沒人注意這事,讓大家都幾乎誤以為下載MP3沒有違法,或既使可能違
法也沒人會抓。沒想到這次在有人檢舉有人告的情形下,讓你們成為第一批正式討論
下載MP3是否侵犯著作權司法實務的白老鼠。至於我們的著作權法,87年迫於美方壓力
立的,立委諸公忙著各種讓人眼花撩亂的行為,怎可能對較新型態網路資訊科技的著
作有適時修法而有明文規範?所以你們問我到底下載MP3自己欣賞是否違反著作權法重
製罪,我只能告訴你,就對你有利的角度而言,可以主張這不屬於著作權法定義的
「重製」,而即使被解釋為重製也可主張合理使用,若法官均不認同那就只好主張不
知法律沒有違法意識爭取減免刑責了。所以若沒和IFPI達成和解,就只好等法院來認
定是否犯罪。那時候你只能禱告遇到一個有資訊網路知識的檢察官及法官,否則連
MP3、下載、FTP站、網路芳鄰都要一一解釋,那就更難期望法官能了解網路現況作出
符合時代需求的判決了。至於美國的案例,要拿來被台灣判決引用,前提是法官要有
資訊科技背景知識看的懂,否則可能還是在本國著作權法文字上打轉吧。

另從刑法理論而言倒是也有一些可以主張的訴求點,雖然可能功效不大,包括刑法禁\r
止對當事人不利的類推,所以在著作權法沒規定的新型態類似於重製的「下載」不應
被認為重製;以及依據刑法可罰違法性的理論認為侵害行為及侵害結果均屬輕微而不
處罰;或是依據期待可能性的理論主張太方便取得,且已成為同學間每個人的慣行,
實在無法期待不為違法行為(有點牽強);最後也可用刑法謙抑思想或最後手段性的
基礎理念迴避用刑法來制裁這些反倫理性輕微的且可以用別種法律(例如民法)制裁
的行為。

最後在這復活節的清晨,分享一個值得深思的聖經故事:有一天一些法利賽人捉住一
位淫婦來刁難耶穌,故意問她說是否要依律法將她用石頭打死,耶穌先是低頭不語,
最後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眾人就一一離去,只
剩耶穌和那婦人,耶穌最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在
台灣有誰敢說他從小到大都沒違反過大大小小的法律呢?光就電腦來說好了,又有多
少人能說他的個人電腦中完全沒有非法軟體呢?尤其是經濟處於弱勢的學生!這是整
個社會風氣的問題啊!只不過違法的事大多都沒被捉到罷了!那在主張權利的同時,
不知IFPI是否能有一絲寬恕的心?在你們願意公開正式道歉的同時,原諒你們並撤回
告訴,我想那他們會得到更多的掌聲,同時也已達到宣傳打擊盜版的效果,更可名正
言順的取締盜版的上游不法業者,並遏阻提供他人下載非經合法授權音樂的網站,一
舉數得,何樂而不為呢?又何必為了14個學生惹來學運的反彈聲浪?浪費司法資源不
去打老虎卻去拍小蒼蠅?

同學們不要怕,雖然你們可能有些事情或許真的作錯了,但我想還是會有些人願意聲\r
援支持你們的。希望學校為你們安排的律師是有經驗、有著作權專長的律師。若是你
們仍需要我的協助,我還是會盡力在我的能力範圍內,義務免費提供協助(雖然我經
驗不多也非專攻著作權)。

PS.本文著作權人同意不特定人轉載引用,但請勿任意修改

-------------------
很遺憾不知道這位律師的名字....
Select a.幸福,b.痛苦 from 被愛 a,愛 b where b.role='第三者' and a.role=b.role
Shady
神人
文章: 415
註冊時間: 2001-01-12 08:00
來自: Kao
聯繫:

文章 Shady »

台南裘佩恩律師

剛看到...
即將體驗兩年台北生活...
ASKA
神人
文章: 640
註冊時間: 2001-01-04 08:00
來自: 辦公室

文章 ASKA »

「本文轉載自PC home Online之『名家專欄電子報』( <a href="http://www.epeople.com.tw" target="_blank" target="_new">http://www.epeople.com.tw</a> )」,

《 1 》

這星期由檢察官搜索學生宿舍引爆的「成大411事件」,越發展越像是一場鬧劇。起初義正辭嚴的檢察官,陷入著作權人無人挺身控訴的窘境,還引發法務部長和媒體對程序問題的指責。代表音樂著作權人的IFPI起初義正辭嚴地表示絕不和解,沒想到卻因此代替音樂產業承受來自四面八方的壓力,一星期之後開始撇清關係,表示411事件和IFPI無直接相關。

許多名人云亦云地譴責「下載mp3就是犯罪行為」,面對越來越清楚的著作權法解說,現在只好強辯說「學生電腦裡還有非法軟體和影片」。即使如著作權專家蕭雄淋已經說明單純下載mp3不違法,一些媒體紅人依舊不避諱自己「媒體工作者」與「音樂產業關係人」複雜的利益關係,公然痛罵下載mp3的學生,在全國觀眾表演錯誤示範。

其實,是非黑白不見得難懂,問題往往只在於有沒有用心,以及能不能擺脫個人利益帶來的思考障礙。

《 2 》

公然散佈mp3,如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有違法可能。但下載mp3不一定是違法行為。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清楚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某些公眾人物自行把法律擴張解釋成:「只能從原版CD複製mp3檔案,而且只限一次」,這是對大眾不負責任的誤導,對法律的曲解。某些學生則想推動mp3立法,其實法律對mp3跟對其他著作有同等的保護,為什麼還要推動mp3特別立法?被媒體和公眾人物誤導,連學生的腦袋也跟著迷糊了。

舉個實例,讀者就不難瞭解什麼是「合理使用範圍」。

假設有一位記者(我們稱她為田小姐好了),在報紙上寫一篇批評成大學生重製mp3違法的專欄文章。當這篇文章完成時,它就跟所有的流行音樂一樣,有法律賦予對其著作權的保護。

如果有一位讀者(我們稱他為A先生)非常喜歡田小姐的文章,買報紙後用影印機「重製」一份(就如同買原版光碟後轉錄一首mp3),他有沒有犯法?答案很明顯,沒有。

如果A先生的朋友B先生很喜歡田小姐的文章,拿A先生的複本也用影印機「重製」一份(就如同跟同學copy一個mp3檔案),B先生有沒有違法?答案很明顯,沒有。

如果C先生很喜歡田小姐的文章,自己印了一百份到火車站前散佈(就如同把mp3放在公開網站上讓網友下載),報社可不可以告他?雖然報社不太理這種小事,但按照著作權法,報社毫無疑問可以控告C先生。(這時,C先生散佈給非特定的公眾)

如果D先生正好路過火車站,跟C先生拿了一份影印的文章,然後自己又印一份存檔(就如同網友從非法的mp3網站下載音樂),D先生有罪嗎?按照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只要他沒有營利,純粹在個人範圍內使用,當然沒有犯法。

田小姐的評論在報社網站上也找得到,於是喜歡她文章的E小姐複製一份放在電腦裡,然後透過電子郵件forward給每一個「好友名單」上的朋友(就如同從原版CD製作備份,然後轉寄mp3檔案給朋友。請注意,這時E小姐是散佈給「特定的公眾」)。某個程度上,E小姐已經傷害報社的利益,因為E小姐使其他人不需點選報社網頁,就可看到田小姐的報導,讓報社減少賴以維生的廣告收入。你覺得E小姐有犯法嗎?你是不是也常跟E小姐做一樣的事情?

事實上,幾乎每個上網路的人都在「重製」,都在「未經授權就複製、散佈著作」。你覺得A先生、B先生、D先生與E小姐是「犯罪」還是在「合理使用範圍」?

現在問題來了,如果C先生複製五十份有沒有違法?四十份呢?三十份呢?到底合理使用範圍的界限在哪裡?E小姐如果轉寄給一百位朋友呢?

這永遠無法釐清的部分,也就是所謂的「灰色地帶」。沒有人能說出絕對正確的答案,只能倚靠法官自由心證。但可以確定的是:倘若只是單純「重製」個人用途的mp3檔案,不管來源合法或非法,只要數量不多,絕對在「合理使用範圍」之內。

還記得事件發生之初,檢察官說法律就是法律,要大家不要抗爭嗎?沒錯,法律就是法律,不管你是華人天后或本土歌王,不管你的影響力有多大、支持者有多少,在法律之前,你傳遍百萬人的歌曲,跟我這篇可能只有幾千人留意的文章,都是法律定義的「著作」,享有同等的權益和規範。如果網友可以在「合理使用範圍」內複製、散佈、轉寄我這篇文章,同樣的,網友也可以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下載、流傳你用千萬預算打造出來的歌曲。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不因為伍百的CD賣三百五十元,田小姐的新聞報導沒有商業利益,就讓伍百的音樂比田小姐的報導擁有更大的特權。音樂產業沒有理由比文字產業得到更多的保護。

《 3 》

政府官員在411事件裡的保守態度令人驚訝,先是不分青紅皂白指責學生,濫用職權鎮壓合法的mp3檔案,接著又將話題導引到保護軟體智財權。

在進行一項法律制裁與道德勸說之前,一定要先考慮「一致性」。如果一位環保人士白天鼓吹資源回收,晚上到麥當勞卻用掉十張餐巾紙,我們是不是會覺得他言行不一?同樣的,如果我們要以嚴厲的「態度」譴責下載mp3的行為,我們得考慮台灣人民有沒有「本錢」在各方面承受一致的道德要求。

如果政府要以高標準要求國民尊重智慧財產權,就必須評估將會帶來的後果。事實擺在眼前,如果遵從法令,軟體的支出將遠超過硬體。光是Windows作業系統、Office文書套件、防毒程式等基本軟體,就不是中下階層家庭負擔得起。如果這套道德標準延伸到全國人民,必然會造成中下階層龐大的負擔,甚至阻扼中下階層學習電腦的機會與熱情。

當電腦與網路逐漸成為科技生活與教育學習中的必備條件時,政府有責任讓這些「資訊設備」跟自來水、電話、家庭用電一樣,成為每個國民都能負擔的生活設施,不能完全交由自由經濟來決定。即使是都市中產階級,每年若要花三、五萬元更新一家大小的電腦軟體,恐怕都是沈重的負擔,更別說原住民、農民、勞工朋友,以及現在許多在失業風潮下有月薪三萬元工作就萬分感謝的大學畢業生。在緊縮生活中努力求生存的台灣人應該還不少吧,我們要如何跟他們開口說:「請花錢買原版軟體,否則就請你不要用電腦」?

具體的說,如果要鼓吹守法精神,政府應該推動已成形的「自由軟體」,花些力氣讓「自由軟體」徹底中文化,生活化。現在有一些企業設法申請國防役名額,讓創辦人或重要員工可以假借名義逃兵役。如果政府有魄力,應該把國防役名額留給「自由軟體」陣營的程式設計師,請他們專心改寫出一般生活與職場工作必備的電腦軟體,或到各地擔任自由軟體的「種子教官」。在清除「非法軟體」的同時,政府有義務創造、提供國民另外的選擇,而不是憑藉威權強力鎮壓,把苦果丟給中下階層承擔。如果政府有勇氣這麼做,既可表達對智財權的維護,又能保障中下階層使用電腦的機會,減緩「新經濟」惡化社會資源分配的趨勢。

成大學生自救會預定以「反盜版」作為遊行訴求之一。問題是:「反盜版」如果玩真的,要如何預防惡化貧富差距的問題?徹底解決的方法,就是「自由軟體」。

《 4 》

其實,不管IFPI最後要不要控訴學生,不管政治人物最後要不要管制mp3,不管這場學生運動演變成什麼局面,不管檢察官決定如何收拾殘局,都不會改變mp3的命運。網路與個人電腦的興起與快速發展,讓mp3的興盛成為歷史的必然,除非人類文明倒退,再也沒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止它的前進。根植於人性最基本的渴望分享、以及從分享中得到自我肯定的慾望,加上越來越進步的儲存媒體和傳播方式,現在任何對mp3的道德指責,不過是丟進時代激流中一塊鵝卵石。我的肯定無益於它的生存,來自各方的指責也無損於它的地位。它就是如此昂然獨立,無畏於人間的是是非非。

無聊的終歸是無聊吧。看了這麼多場戲,欣賞這麼多令人捧腹的秀,mp3還是會以它的方式活在我們的世界。會讓我念念不忘的,是那十四位學生還扣留在地檢署的電腦。常與電腦為伍的人就知道,與自己的電腦分離的苦,大概僅次於和相愛的人不能在一起的苦。什麼時候電腦才能回到學生的書桌前?電腦不回來,學運就不該有結束的一天。

• 【 ROACH說說話 】

這篇文章是我到「名家專欄電子報」撰稿以來,花費心思最多、耗用時間最久的一篇,反覆修訂十數次,從四千字再精簡成三千字,希望有助於釐清成大411事件衍生的問題。

上次「不給我mp3,就不買你的CD!」一文,在「名家專欄電子報」刊出後收到數十封要求轉載、轉寄的讀者來信。這篇文章,如果有讀者想轉載到BBS或非商業網站,請直接動手,不要再來信詢問了。請記得,轉載或轉寄時,一定要在文章前加上「本文轉載自PC home Online之『名家專欄電子報』( <a href="http://www.epeople.com.tw" target="_blank" target="_new">http://www.epeople.com.tw</a> )」,謝謝。

•若有任何看法,歡迎跟作者聯繫溝通。
 作者信箱: <a href="mailto:roach@esouth.org" target="_new">roach@esouth.org</a>
Select a.幸福,b.痛苦 from 被愛 a,愛 b where b.role='第三者' and a.role=b.role
頭像
orpheus
大師
文章: 98
註冊時間: 2001-02-24 08:00
來自: 病床

文章 orpheus »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什麼是對的?多數人覺得它是對的,哪它就是對的
什麼是錯的?多數人覺得它是錯的,哪它就是錯的
法律只是一種工具,將它訴諸於文字
如果我們認為法律錯了,那就得改變它.....</FONT><!-- BBCode Quote End -->
是這樣的嗎...
有些基本的規範.並不是人云亦云就好...
當大家都殺人.就該讓殺人成為合法的嗎...
好強烈的道德感啊
誰能說自己心中的標準可以放諸四海皆準
我所認定的對錯真的是客觀的嗎
與時推移之後標準是否還是恆定不變的嗎
今日我所認為理當如此的事情
後代子孫是否還是這樣認為的

我倒不覺得法律是為了是非對錯而量身定製的
也許只是為了保護某些人的利益罷了\r
著作權法-->保障了著作者的利益
徵兵-->保障國家的利益
......
你覺得呢
adomu
神人
文章: 1359
註冊時間: 2001-01-07 08:00
來自: 小白星球

文章 adomu »

人類倫理、道德、法律是建構在強大的武力威脅之下
慢慢的變成習慣而已
Emulator
初學者
文章: 26
註冊時間: 2001-01-06 08:00

文章 Emulator »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什麼是對的?多數人覺得它是對的,哪它就是對的
什麼是錯的?多數人覺得它是錯的,哪它就是錯的
法律只是一種工具,將它訴諸於文字
如果我們認為法律錯了,那就得改變它.....</FONT><!-- BBCode Quote End -->
是這樣的嗎...
有些基本的規範.並不是人云亦云就好...
當大家都殺人.就該讓殺人成為合法的嗎...
好強烈的道德感啊
誰能說自己心中的標準可以放諸四海皆準
我所認定的對錯真的是客觀的嗎
與時推移之後標準是否還是恆定不變的嗎
今日我所認為理當如此的事情
後代子孫是否還是這樣認為的

我倒不覺得法律是為了是非對錯而量身定製的
也許只是為了保護某些人的利益罷了\r
著作權法-->保障了著作者的利益
徵兵-->保障國家的利益
......
你覺得呢
我的想法.......嗯.......舉個例子來說好了........

就是清以前的綁小腳和留瓣子........
1256
初學者
文章: 1
註冊時間: 2001-04-26 08:00

文章 1256 »

我覺得現行的著作權法有問題,
例如我去買盜版CD來聽,沒有重製,所以不違法,
但我下載MP3來聽就違法,有刑責,是不是顯失平衡?
jedy
大師
文章: 50
註冊時間: 2001-02-05 08:00
來自: 台北新店

文章 jedy »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我覺得現行的著作權法有問題,
例如我去買盜版CD來聽,沒有重製,所以不違法,
但我下載MP3來聽就違法,有刑責,是不是顯失平衡?

</FONT><!-- BBCode Quote End -->

顯然你沒有仔細看過ASKA轉載的文章,下載MP3聽,就如同在街上拿了一份影印的文章,然後自己又印一份存檔,按照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只要沒有營利,純粹在個人範圍內使用就沒有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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