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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要強調一次,改作必須要有原創性,如果你把樂曲轉成midi,沒有自己的創意,例如編曲,而只是按照樂曲的音符來完成,仍然是重製,而非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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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認為著作權法中對所謂「原創性」的定義已經不周延了。在目前我所知道的案例中(是發生在台灣,而且還是中x院的研究員控告中x院的另一研究員,現為台x大牌教授),某A寫A程式,某B寫B程式,但A發現B除了一行程式外,完全與A相同,告上法院,結果某B無罪,因為程式有一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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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5 00:56 被 Tokukawa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成大宿舍被抄
版主: DearH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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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CD來源合法,例如有正版CD,在符合51條規定的情況下,所有權當然是自己的,但若來源不合法,例如上網下載
,在還沒討論到改作之前,早已合乎違反重製罪的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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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原告怎麼舉證被告所用的CD來源、怎麼舉證HDD內的MP3files非法?因為沒有看見正版CD,就說HDD內的MP3不合法?這在法理上是說不通的。
就被告而言,利用63條與51條並主張改作權,可以獲取對被告最有利的立場。
就原告而言,主張重製權可使原告站在最有利的立場
這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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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5 00:59 被 Tokukawa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如果CD來源合法,例如有正版CD,在符合51條規定的情況下,所有權當然是自己的,但若來源不合法,例如上網下載
,在還沒討論到改作之前,早已合乎違反重製罪的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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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原告怎麼舉證被告所用的CD來源、怎麼舉證HDD內的MP3files非法?因為沒有看見正版CD,就說HDD內的MP3不合法?這在法理上是說不通的。
就被告而言,利用63條與51條並主張改作權,可以獲取對被告最有利的立場。
就原告而言,主張重製權可使原告站在最有利的立場
這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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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5 00:59 被 Tokukawa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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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可分為"原始性"及"創意性",原始性係著作人獨立創作
故凡經由接觸並進而抄襲他人作品,均未具有原創性
且也不必具備新穎性及獨特性,故縱使有兩個一模一樣的著作,只要都具有原創性,都享有著作權
所謂的原創性,係獨立創作且具有相當程度之創意而言我還是要強調一次,改作必須要有原創性,如果你把樂曲轉成midi,沒有自己的創意,例如編曲,而只是按照樂曲的音符來完成,仍然是重製,而非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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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認為著作權法中對所謂「原創性」的定義已經不周延了。在目前我所知道的案例中(不是很確定其是否發生在台灣),某A寫A程式,某B寫B程式,但A發現B除了一行程式外,完全與A相同,告上法院,結果某B無罪,因為程式有一行不同。
故可分為"原始性"及"創意性",原始性係著作人獨立創作
故凡經由接觸並進而抄襲他人作品,均未具有原創性
且也不必具備新穎性及獨特性,故縱使有兩個一模一樣的著作,只要都具有原創性,都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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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主張改作的原因是為了引用第六條啊...
您應該是法律門外漢吧? 就該條文所述,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意思就是,衍生著作仍然侵害原著作人之改作權,仍然受到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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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的確,我不是法律出身的,我是電子電機出身的,這件事多少也要關心一下,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另外,早期前面幾篇,我沒有注意到同法其他法條,所以主張只用第六條、第七條。後來翻翻,應該事先主張第63條、51條後,在主張第6條與第7條,這樣對被告的立場最有利
您主張改作的原因是為了引用第六條啊...
您應該是法律門外漢吧? 就該條文所述,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意思就是,衍生著作仍然侵害原著作人之改作權,仍然受到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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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的確,我不是法律出身的,我是電子電機出身的,這件事多少也要關心一下,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另外,早期前面幾篇,我沒有注意到同法其他法條,所以主張只用第六條、第七條。後來翻翻,應該事先主張第63條、51條後,在主張第6條與第7條,這樣對被告的立場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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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應在於被告,故你必須證明你的MP3是經由你合法的CD而來的,而非原告證明你的mp3違法如果CD來源合法,例如有正版CD,在符合51條規定的情況下,所有權當然是自己的,但若來源不合法,例如上網下載
,在還沒討論到改作之前,早已合乎違反重製罪的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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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原告怎麼舉證被告所用的CD來源、怎麼舉證HDD內的MP3files非法?因為沒有看見正版CD,就說HDD內的MP3不合法?這在法理上是說不通的。
就被告而言,利用63條與51條並主張改作權,可以獲取對被告最有利的立場。
就原告而言,主張重製權可使原告站在最有利的立場
這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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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應在於被告,故你必須證明你的MP3是經由你合法的CD而來的,而非原告證明你的mp3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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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對嗎?舉證MP3非法的責任在於原告吧!舉證CD來源合法的責任在於被告吧!
在本案中,先出現的是原告蒐證以證明MP3是非法的,所以首先原告必須提出非法的事證,接著被告才提出合法CD的事證來反駁吧!另外,若是利用63、51條主張改作權,則若CD不見了或是消失了的話,MP3file存在在HDD才算合法的,若是重製權的話,在CD不見的情形下,MP3file是非法的。
舉證責任應在於被告,故你必須證明你的MP3是經由你合法的CD而來的,而非原告證明你的mp3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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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對嗎?舉證MP3非法的責任在於原告吧!舉證CD來源合法的責任在於被告吧!
在本案中,先出現的是原告蒐證以證明MP3是非法的,所以首先原告必須提出非法的事證,接著被告才提出合法CD的事證來反駁吧!另外,若是利用63、51條主張改作權,則若CD不見了或是消失了的話,MP3file存在在HDD才算合法的,若是重製權的話,在CD不見的情形下,MP3file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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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著作並非侵害著作人之改作權,這裡規定的是合法的改作,因實務上並不承認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之改作享有著作權,而所謂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是指二者各受著作權法保護,互不影響與牽制所以說若是我是「被告」,一定要先主張第63條與其內提及之相關法條,接著再主張第6條與第七條來強化我的依據。</FONT><!-- BBCode Quote End -->
您主張改作的原因是為了引用第六條啊...
您應該是法律門外漢吧? 就該條文所述,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意思就是,衍生著作仍然侵害原著作人之改作權,仍然受到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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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舉證MP3非法的責任在於原告,舉證CD來源合法的責任在於被告,法律上認為對有利於己之事項,負舉證責任,但要注意,這是已經到了法庭兩造辯論的情況了,今天姑且不論檢察官搜索是否有瑕疵,但他只是在行使公權力去蒐證而已,還不到舉證的階段舉證責任應在於被告,故你必須證明你的MP3是經由你合法的CD而來的,而非原告證明你的mp3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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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對嗎?舉證MP3非法的責任在於原告吧!舉證CD來源合法的責任在於被告吧!
在本案中,先出現的是原告蒐證以證明MP3是非法的,所以首先原告必須提出非法的事證,接著被告才提出合法CD的事證來反駁吧!另外,若是利用63、51條主張改作權,則若CD不見了或是消失了的話,MP3file存在在HDD才算合法的,若是重製權的話,在CD不見的情形下,MP3file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