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保護自己?....關於MP3的著作權問題

除了不要把這裡當作電腦軟硬體診療室之外,什麼都可以聊!

版主: DearHoney

Gomi
神人
文章: 475
註冊時間: 2001-02-24 08:00
來自: 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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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Gomi »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什麼是對的?多數人覺得它是對的,哪它就是對的
什麼是錯的?多數人覺得它是錯的,哪它就是錯的
法律只是一種工具,將它訴諸於文字
如果我們認為法律錯了,那就得改變它.....</FONT><!-- BBCode Quote End -->
是這樣的嗎...
有些基本的規範.並不是人云亦云就好...
當大家都殺人.就該讓殺人成為合法的嗎...
ASC CPU
神人
文章: 285
註冊時間: 2001-04-14 08:00
來自: U.S.S. AGC星艦

文章 ASC CPU »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什麼是對的?多數人覺得它是對的,哪它就是對的
什麼是錯的?多數人覺得它是錯的,哪它就是錯的
法律只是一種工具,將它訴諸於文字
如果我們認為法律錯了,那就得改變它.....</FONT><!-- BBCode Quote End -->
是這樣的嗎...
有些基本的規範.並不是人云亦云就好...
當大家都殺人.就該讓殺人成為合法的嗎...
其實,大家都沒錯,錯在立法者,如果早在3,4年前就重視的話或許可以慢慢的改善,可是呢,非要外界介入,立法者才開始慢慢的討論法則,結果被人家一再的強硬的通諜,才胡亂一通的定法,之前的光碟法一案一樣,'買CDR空片要記錄身份証',我想全世界只有台灣想得出來。
A....刺客戰場不錯看,今天買的DVD,499元,買回來做記念,不知6CH擴大器要用什麼IC呢...暫時用 LM386 好了。
A..說到那了...OH,看大陸1片盜版 DVD 9元人民幣,品質不敢領教,差點弄壞我的DVD-ROM,還好是用借的。
好像沒什麼可打的,想到再說。 :P


<!-- Edit Notice Start -->

<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5 23:10 被 ASC CPU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雲 亦塵
大師
文章: 80
註冊時間: 2001-01-05 08:00
來自: 天外天,洞內洞

文章 雲 亦塵 »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是這樣的嗎...
有些基本的規範.並不是人云亦云就好...
當大家都殺人.就該讓殺人成為合法的嗎...
</FONT><!-- BBCode Quote End -->
當世界只有殺戮才能生存下去時...
殺人就成為合法的...
不過這好像漫畫才會出現的情節... :P
LsCapricorn
初學者
文章: 17
註冊時間: 2001-01-07 08:00
來自: 咕嚕咕嚕星

文章 LsCapricorn »

=============================
是這樣的嗎...
有些基本的規範.並不是人云亦云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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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人的認知,並不是人云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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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大家都殺人.就該讓殺人成為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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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看吧!若果將古時候的山寨之類的東西,想像成一個小社會
妳想,在這個社會,殺人放火之類的行為,會是犯法的嗎?
人之所以要法律來約束,是因為人多多少少都有些自私自利的想法
我喜歡道家眼裡無為而治的社會
(我反而認為世界大同是狗屁不通的)
^^^^^^^^^
sorry!想不到更好的說法
elgaes
大師
文章: 94
註冊時間: 2001-01-05 08:00
來自: 台北

文章 elgaes »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什麼是對的?多數人覺得它是對的,哪它就是對的
什麼是錯的?多數人覺得它是錯的,哪它就是錯的
法律只是一種工具,將它訴諸於文字
如果我們認為法律錯了,那就得改變它.....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我們來投票決定人民是不是需要繳稅,需不需要服兵役好了....:-.-:
elgaes
大師
文章: 94
註冊時間: 2001-01-05 08:00
來自: 台北

文章 elgaes »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想想看吧!若果將古時候的山寨之類的東西,想像成一個小社會妳想,在這個社會,殺人放火之類的行為,會是犯法的嗎?人之所以要法律來約束,是因為人多多少少都有些自私自利的想法。
</FONT><!-- BBCode Quote End -->
這樣仍然犯法(只要古代有法律的話),仍然不對。
oaa
大師
文章: 91
註冊時間: 2001-01-30 08:00

文章 oaa »

一、
有在場的網友指稱檢察官並無持有搜索票,雖然知道有檢察官在場,且在緊急的情況下是可以直接進入搜索的,但無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據說被搜的都是人不在場,是管理員伯伯開的門)可以進行搜索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
檢察官或推事親自搜索時,得不用搜索票,但應出示證件
EX:台中廣三案,法官搜索劉松藩一案也是如此
還有刑事訴訟法第148條後段,如無住居人在場時,
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故依目前所知道的線索看來,檢察官是可以搜索的

二、
從第一個問題延伸來,假如是非法搜索,那所得的證物是否是無效的,換句話說,就算檢察官有搜到mp3也不能當作證據嗎?

經由違反法定程序所得之證據,是禁止成為證據使用
,故如mp3為非法程序所得之證物,是不能成為證據的

三、
有網友提到持有mp3(從網路上download下來的,這算是重製吧?),但並無販賣的意圖時是否違法?我想這是比較多的網友比較想知道的,也是比較容易造成誤解的地方,就像"仿製"和"買"假的名牌,誰有罪?

MP3跟仿冒名牌應該分開來解釋
MP3是屬於音樂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
仿冒名牌應該是屬於商標侵害,受商標法保護
兩者保護目的不同,故不可以等同視之
1.Download 無版權的mp3但並無販賣的意圖
這個意圖,並不會阻卻已經違法的事實
只是犯罪的責任較輕,可以減刑或免刑

2.仿冒名牌則是牽涉到商標法的規定
就我目前的了解,商標法並無處罰購買仿冒者的規定
因為有的人並非故意買仿冒的商品
是被騙了,自己也是受害者.....個人猜測立法理由




其實我也是能理解成大學生的心情
雖然學生對著作權的態度的確有偏差
但我也不能認同檢察官和唱片業者的動作
事實上我對夜市盜版猖獗的情況深惡痛絕
如果檢察官能先對盜版業者下重手
再要求學生尊重著作權
或許能讓人心服口服吧\r

<!-- Edit Notice Start -->

<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6 00:36 被 oaa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elgaes
大師
文章: 94
註冊時間: 2001-01-05 08:00
來自: 台北

文章 elgaes »

應該是131條吧

第1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 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
者。
二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者。\r
三 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 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得於三日內撤銷之。\r


但是事實是檢察官根本有時間先申請搜索票,並不急迫。慢個兩天來查mp3就全都消失了??
Shady
神人
文章: 415
註冊時間: 2001-01-12 08:00
來自: K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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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Shady »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其實我也是能理解成大學生的心情
雖然學生對著作權的態度的確有偏差
但我也不能認同檢察官和唱片業者的動作
事實上我對夜市盜版猖獗的情況深惡痛絕
如果檢察官能先對盜版業者下重手
再要求學生尊重著作權
或許能讓人心服口服吧\r
</FONT><!-- BBCode Quote End -->

剛去六合夜市就有一堆人圍著垃圾桶,垃圾桶上面寫著
有人在看,請自己投錢,一片一百,買五送一(我在台南看過買三送一的.....爆..)...:-.-:
有一堆人買,入口有警察進進出出.....卻無所為....
更尷尬的是日本老頭也圍在那湊熱鬧,還拿DV拍啊拍的.....:-.-:

順便為警察澄清一下
警察不會只拿學生開刀
也會抓沒黑道與政治牽涉的盜版商
沒後台的就敢抓,也算是值得欣慰了.....大家習慣就好[addsig]
<!-- Edit Notice Start -->

<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6 01:11 被 Shady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pikachu
初學者
文章: 14
註冊時間: 2001-02-12 08:00

文章 pikachu »

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有關擅自重製罪之處罰規定 其第二項構成要件所規範者為意圖銷售或出租者(營利) 故同條第一項所規範者應泛指第二項之外之其他非營利擅自重製行為 但又依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 應為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於此先予釐清 另外有關非法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依刑事訴訟法只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以不正方法取得之被告自白)第一百五十九條(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第一百六十條(證人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有明文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因我國係採職權發現主義 以發現真實為必要 故對於外國之毒果樹理論並不完全接受
實務上作法亦謂非法取得之證據 亦應就個案真實事實情況作客觀判斷 非概謂其皆不具證據能力而法官皆不得採作證據 (可見我國非採絕對的毒果樹理論) 於此亦一併敘明之 以供大家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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