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剛好有聽到這個詞的由來
源由是來自於 黑擇明 1950年的電影 羅生門
描寫一宗殺人案.四個參與其中的人卻有四種不同的說法
更詳細一點的可以看這邊
<a href="http://202.108.249.200/entertainment/classic/42.html" target="_blank">連結1</a>
<a href="http://www.lib.nctu.edu.tw/speech/890622-movie/" target="_blank">連結2</a>
<a href="http://www.geocities.com/Athens/Olympus ... w00_b5.htm" target="_blank">這個頗有趣</a>
<!-- Edit Notice Start -->
<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21 14:14 被 OHYES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巧網的聲明也出來了
版主: DearHoney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巧網說那是"保密契約"...所以不能公開...
而且...
<font = green>某些網友不斷在網站或BBS張貼該文章,在經本公司做此宣示後,若再有類似之行為,本公司認為恐有共犯之嫌疑,本公司也將保留對這些網友之法律追訴權</font>
好恐怖....現在不能在繼續討論這個話題了...不然會被告喔...
我覺得這份聲明的最後幾句會造成反效果
討論這件事的網友至少有上千人
要怎麼告... ?_?
徒然惹人反感...
</FONT><!-- BBCode Quote End -->
保留法律追訴權??
搞笑!!!!
如果我公開毀謗他
他根本不會跟你說什麼"保留法律追訴權" 直接就告我了
難道要先講什麼保留法律追訴權嗎 笑話!!!!
講法律追訴權只是嚇嚇人而已 根本沒有什麼用
要告就告 不告就不告
就像李敖絕對不會跟你講什麼保留法律追訴權
直接就跟你說我告你了
更何況以目前巧網的做法
他能告我什麼??
我在這邊大聲說我討厭他的網站
根本就像是個大的廣告商 他能怎麼辦 告我??
要告就來告
放話什麼保留法律追訴權的只是嚇嚇人罷了
<!-- Edit Notice Start -->
<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23 11:46 被 shen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巧網說那是"保密契約"...所以不能公開...
而且...
<font = green>某些網友不斷在網站或BBS張貼該文章,在經本公司做此宣示後,若再有類似之行為,本公司認為恐有共犯之嫌疑,本公司也將保留對這些網友之法律追訴權</font>
好恐怖....現在不能在繼續討論這個話題了...不然會被告喔...
我覺得這份聲明的最後幾句會造成反效果
討論這件事的網友至少有上千人
要怎麼告... ?_?
徒然惹人反感...
</FONT><!-- BBCode Quote End -->
保留法律追訴權??
搞笑!!!!
如果我公開毀謗他
他根本不會跟你說什麼"保留法律追訴權" 直接就告我了
難道要先講什麼保留法律追訴權嗎 笑話!!!!
講法律追訴權只是嚇嚇人而已 根本沒有什麼用
要告就告 不告就不告
就像李敖絕對不會跟你講什麼保留法律追訴權
直接就跟你說我告你了
更何況以目前巧網的做法
他能告我什麼??
我在這邊大聲說我討厭他的網站
根本就像是個大的廣告商 他能怎麼辦 告我??
要告就來告
放話什麼保留法律追訴權的只是嚇嚇人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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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23 11:46 被 shen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下面的寫的東西不是針對OC網站的事,只是自己對樓上兄台的看法,沒有任何惡意,有冒犯的地方還請多原諒.
所謂的"保留法律追訴權",意思就是說依照目前的情況可以向對方提出告訴,只是一個聲明(要說是唬人也不為過).至於要不要告,那可不一定,這得要看提出告訴是不是符合最大的利益.一般來說打官司對任何人來說都是最下下策,沒什麼好處為什麼非要打官司不可?
再來是一個成年人,他的簽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雖然說有錢人或公司是可以有能力聘請懂法律的人來處理這樣的事.但也不代表他們是"欺負不懂法律的人",不懂不代表他可以不受法律的約束.不需要任何的法律知識,至少要知道"在簽名之前,你有權利暸解任何你要簽的文件的內容",並且有權選擇不簽.這是基本常識!任何文件或契約都一樣,如果真的看不懂,可以請要你簽的人針對看不懂的地方解釋.否則可以不簽,或是再找懂的人來解釋,維謢自己的權利是自己的事,可不要怪到人家的頭上.我以前一個同事,在簽任何文件前一定會先看他要簽什麼,如果看不懂,寧可先不簽,擺到他看懂為止才簽.否則像我很多東西也是糊里糊塗簽了,但是如果有發生任何不利於我的狀況,我也會認了(幸好還沒出過什麼問題). 一旦簽了名,這可不是說什麼不懂法律,看不懂內容就說得過去的,名是自己簽的,負責任是當然的.
所以說,雖然大部份人都不是唸法律的,但是保護自己權益的觀念跟懂不懂法律並沒有太大的關係.如果等到自己權益受損,事後怪東怪西,未免太那個了.....
所謂的"保留法律追訴權",意思就是說依照目前的情況可以向對方提出告訴,只是一個聲明(要說是唬人也不為過).至於要不要告,那可不一定,這得要看提出告訴是不是符合最大的利益.一般來說打官司對任何人來說都是最下下策,沒什麼好處為什麼非要打官司不可?
再來是一個成年人,他的簽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雖然說有錢人或公司是可以有能力聘請懂法律的人來處理這樣的事.但也不代表他們是"欺負不懂法律的人",不懂不代表他可以不受法律的約束.不需要任何的法律知識,至少要知道"在簽名之前,你有權利暸解任何你要簽的文件的內容",並且有權選擇不簽.這是基本常識!任何文件或契約都一樣,如果真的看不懂,可以請要你簽的人針對看不懂的地方解釋.否則可以不簽,或是再找懂的人來解釋,維謢自己的權利是自己的事,可不要怪到人家的頭上.我以前一個同事,在簽任何文件前一定會先看他要簽什麼,如果看不懂,寧可先不簽,擺到他看懂為止才簽.否則像我很多東西也是糊里糊塗簽了,但是如果有發生任何不利於我的狀況,我也會認了(幸好還沒出過什麼問題). 一旦簽了名,這可不是說什麼不懂法律,看不懂內容就說得過去的,名是自己簽的,負責任是當然的.
所以說,雖然大部份人都不是唸法律的,但是保護自己權益的觀念跟懂不懂法律並沒有太大的關係.如果等到自己權益受損,事後怪東怪西,未免太那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