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次聲明 裡面有回答了 比較重要的疑點之一
但不之各位網友 絕得還有沒有疑問呢 ?
看看就好 別想太多
我只是很好奇雙方 會不會又犯下 宋先生的錯誤
從長輩說 到....... 看看就好 當成合約簽訂的
經驗教訓 [adds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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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25 03:20 被 DearHoney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又來轉貼《 賴 怡 州 》 公 開 聲 明 (二)
版主: DearH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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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把它當成肥皂劇在看
在旁邊看看、笑笑就過去了
只是在其中吸取經驗,以後出社會不要犯這種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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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把合作意向書當合作契約解釋,但就我所知的模式,合作意向書只代表雙方有意願合作,不代表一定會合作,一直到最後的合作契約簽訂後,才完成合作關係。
他那分聲明的最重要的問題是並未提出說最後合約的條款為何。
反正實際上法院的話,他會敗訴,而巧網會勝訴這是可預見的。
不過個人覺得「超頻者天堂」不論是早期或是晚期,所談論的內容基本上都不涉及技術創新,也就是他的不可取代性很低。既然離職了,又想拾回早期的精神,就重行建立、培養新的網站就好了,何必還想打一場必敗的仗呢?
我是把它當成肥皂劇在看
在旁邊看看、笑笑就過去了
只是在其中吸取經驗,以後出社會不要犯這種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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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把合作意向書當合作契約解釋,但就我所知的模式,合作意向書只代表雙方有意願合作,不代表一定會合作,一直到最後的合作契約簽訂後,才完成合作關係。
他那分聲明的最重要的問題是並未提出說最後合約的條款為何。
反正實際上法院的話,他會敗訴,而巧網會勝訴這是可預見的。
不過個人覺得「超頻者天堂」不論是早期或是晚期,所談論的內容基本上都不涉及技術創新,也就是他的不可取代性很低。既然離職了,又想拾回早期的精神,就重行建立、培養新的網站就好了,何必還想打一場必敗的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