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搜索.....

除了不要把這裡當作電腦軟硬體診療室之外,什麼都可以聊!

版主: DearHoney

ricky5.nt
神人
文章: 267
註冊時間: 2001-01-0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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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ricky5.nt »

今天看了電視新聞與報紙的報導的中有提到

如今天檢察官是有特定的搜索對象

比如知道要搜查誰 才能前去該被搜索人的處所進行

搜查

不能說想搜查但卻無具體的搜查對象而進行搜查

這樣聽來應該比較合理吧 而依班就算是宿舍好了

誰住哪一間都碼知道 所以 該檢察官 應該也是

只能到某各需被搜查之對象的居住區域 進行搜查

而搜查中 如懷疑在該房間的其他主機也有可能

設嫌 也許可以一並搜查 但其他房間

理應無法隨意進入搜索吧 就好比 我家大樓內住了

各要被搜索的對象 警察再搜索時 總不能說

整座大樓都一起搜查吧 有點沒道理

另外檢察官對外公佈是因收到匿名 密告

那匿名密告的對象是誰總應也該有人名吧

除非說是密告說 我弟住 宿設 怎樣怎樣

就把整座宿舍 都當成對象吧 (如果這樣也型的話)

那好 中華名國目前的經濟不景氣都是應為有匪諜

潛伏其中 所暗中破壞 所以請 檢察官幫幫我吧


這下 檢查官被動式出擊的理由來了 而且範圍可擴大

遍及至 中華名國的所有主權範圍內 黑黑


以上言論 皆為異想天開 如有巧合 純屬雷同 敬請見諒


請大家再想想何謂程序正義 這是個法治的民主國家

今天大家都不重視的話 也許哪天自己就會\r

是全民公敵中的 主角 並不是說 做錯事

的不用處罰 而是要有一訂的方式來進行


不之各位有沒有看過 JET日本台的

暴坊將軍 感覺有點項[adds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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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7 02:35 被 ricky5.nt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elgaes
大師
文章: 94
註冊時間: 2001-01-05 08:00
來自: 台北

文章 elgaes »

http://udnnews.com/NEWS/TODAYNEWS/FOCUS/244928.shtml

另外,宿舍是禁止養寵物的
realsync666
大師
文章: 79
註冊時間: 2001-04-10 08:00

文章 realsync666 »

to ASC CPU
兩年三十次?說實在的,也真是不容易^^
要不要考慮買頂全罩式的安全帽或是改騎小綿羊
我是開玩笑的,您大人大量,不要見怪
Cash
初學者
文章: 30
註冊時間: 2001-01-04 08:00
來自: 沒有魚的水族箱

文章 Ca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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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說我吧(與MP3等沒關):

我之前上班(在南港),有一天我正等公車,突然來了警車,速度很快,在我前面停下,二位 COP 下車,要看我身份証,我說沒帶(通常我不帶的,而且當時是我10年來第一次工作,才工作不久),他們就問我一些東東,結果竟向我搜身,而他們沒有明確的說出,只要我打開外套讓他面'看'一下,你說我能如何?只好配合,好笑的是,有一人說我上班怎麼沒帶包包(手提包之意),不像上班族,我只好默笑啦。
之後我才帶身份証,在此之前被攔下了5,6次了,有時連續2天被攔,不過都過去了,我已辭掉工作了,2年中在同一地點共被臨檢了至少30次,都在松山車站,我最不平的是以象貌取人,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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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在您那種情況下﹐
警察是沒有權力搜你身的﹐
他最多只能要求你出示證件﹐
而且他也沒有權力要你打開車箱供其搜查﹐
除非你是刑事現行犯或是警察持有搜索票﹐
不然你不用配合他們的搜查行動﹐
如果他強要搜你身或強要開你車箱﹐
是可以告他違反人身自由以及非法侵害私有財產的。

遇過幾次臨檢﹐都只是要求出示證件證明身分而已﹐
其實一般警察也不想惹麻煩﹐
所以只要他知道你懂這些規定﹐通常他也不想碰你﹐
大家互相尊重﹐通常是不會有什麼麻煩的。

當然﹐運氣不好﹐遇到老鼠屎例外。
elgaes
大師
文章: 94
註冊時間: 2001-01-05 08:00
來自: 台北

文章 elgaes »

我已經把搜索的事跟mp3分開討論了.........擁有盜版的確有罪,但是他們也有權質疑檢察官搜查的適當與否吧......犯罪的人(法院判決前也許該稱嫌疑犯)還是有人權(質疑搜索)啊??
elgaes
大師
文章: 94
註冊時間: 2001-01-05 08:00
來自: 台北

文章 elga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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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adversary.dorm8.nccu.edu.tw/stuff/doorwords.jpg
台大學生做了這個...
貼在門上看有沒有用...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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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學生做的圖怎麼會跑到nccu的站上去了.....
ASC CPU
神人
文章: 285
註冊時間: 2001-04-14 08:00
來自: U.S.S. AGC星艦

文章 ASC CPU »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兩年三十次?說實在的,也真是不容易^^
要不要考慮買頂全罩式的安全帽或是改騎小綿羊
我是開玩笑的,您大人大量,不要見怪
</FONT><!-- BBCode Quote End -->

不,應該是載墨鏡才像'大哥大' :D
不過習慣後就好了,每次被'指定'時不用等對方開口,早就把身份証遞過去了 :D
不過說真的,我還很懷念的哩 :P

PS.我不會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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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7 12:26 被 ASC CPU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realsync666
大師
文章: 79
註冊時間: 2001-04-10 08:00

文章 realsync666 »

其實我個人以為最大的問題是規定不明
台灣的法律總有許多不清不楚的灰色地帶\r
如前面所說的臨檢
它是警察勤務條例所說的六項工作項目之一
單就條例兩個字來說,他是有法律的位階,意思說這該是合法的
但是其他作為就沒有規定了,但這?奡N產生了一個大問題,何謂臨檢?
臨檢可作到那個地步,可作那種行為,完全付之闕如
有趣的是你如何分別臨檢和搜索的不同
今天警方到pub查搖頭丸,事實上作的是搜索的事
只是換了一個名辭
就可規避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市長還帶隊和一狗票的記者^^第二天還上頭條
社會大眾也不以這是錯的
今天警察在路邊臨檢,到底可作到何地步
今天駕駛人拒絕提出駕照,不開後行理箱
警察接下來要如何作呢
照我個人的觀點來說,警察只能摸摸鼻子,算了
但這樣會不會造成所有的人看到警察都說我全不配合,我又沒犯法,我要走了
從此之後只有忠厚老實的人被檢查^^
我之所以要強調的是為何不將規定訂出來
如同美國,當警方盤查你的時候你並需將手放在駕駛盤上,否則如你亂動,打死不賠(其實美國是不是真的是這樣,我也不確定,我的重點是將規矩定出來。,大家尊守)。
又如同很多人質疑檢警單位是否可只依據匿名檢舉信就開如偵查,以我個人實務上說,十件檢舉九件九都是匿名的,如果真的不具名不受理的話,哇,我會很涼。
但我們為何不訂出一定的規矩來決定對匿名檢舉的作法呢
當然我知道這是很難的,但這最少儘量吧
法律明確,這樣才能讓政府、百姓、執法人員三方全贏。
ps. 臨檢雖然是有爭議的(去年我去日本玩,也被日本警察臨檢,他把我的皮包翻來翻去,看有沒有違禁品,又把證件拿出來對,看看我到底是誰,大概是把我當成大陸頭渡客了^^,後來看到了我買的一日乘車卷才放我走,但是重點是其實他也是在作搜索的工作)。
不過會上這個站的網友的訴質都很高,請大家多多體量警察工作的苦處,就算是你不喜歡警察,也請看在為了社會治安的份上多多配合,你後面的那台車行理箱中說不定就有一把槍。
尤其是不可說你們的警察同事realsync說臨檢根本就是變像犯法,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的事應以法律"明"訂,根本沒訂施行法律........
需知realsync只是個螢幕的牌子
也就是說以上所說只是匿名者留的言
根據匿名不受理的原則,本人概不受理(也就是死不認帳的意思)
祝大家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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