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辰未到。大家都是海盜,
只是有人比較倒楣被官府抓到了,我們還能怎麼辦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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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很簡單吧....
盜版有罪,可惜的是先抓了學生,而不是盜版商
在此也只能慶幸自己沒事,但也為被抓的人難過....
我的確沒資格為他們作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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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成大宿舍被抄」討論的感想
版主: DearH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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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重新謹慎地看一遍我上篇文章後,我更正了一個直說學生非法的地方。但其他我就找不到有任何表達方式會讓人覺得我把自己的想法等同於有強制效力的法律的地方了。請問lawless網友,你能舉個例子嗎?
如果不字字斟酌,您何從得知立法精神?
我深深相信,法律條文只要給
那些想賺錢的人(如存心鑽漏洞獲利或律師等)去苦讀
苦背就夠了。一般人除非特殊需要(被人告or權利義務
的平衡迷思or whatever),只要憑「常識」就足夠過
日子了。
-我上一篇就說過了,所謂的「立法精神」也不是永遠
屹立不搖的,只是我覺得精神所持續的時間一定比法條
的時間久。-
這類的行為在什麼樣的條件下需要發動刑罰制裁,
什麼樣的條件下構成侵權行為,
都有待整個社會的討論和共識.
這三行我理論上支持你,可是實際上...
什麼叫做「整個社會的討論和共識」?我在人類歷史上
還沒見過這碼子事。你告訴我酒醉駕車罰$xxxx元、18
歲始准騎機車、入關貨品超過00(確實數目不詳)
要課稅,這些數目都是「整個社會的討論和共識」嗎?
自古至今統治者習慣以簡單的規則統治(我這句沒有批
判的意味),人民易遵循、執法也方便,從來不是什麼
「整個社會的討論和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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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恐龍兄
你誤會了,你的想法當然不代表法律,也沒有人認為你的想法具有強制力.
事實上,法律背後的確有很多基本原則,正由於這些條文上看不到的基本原則,
法律制度才有存在的必要.
供人字字斟酌就是法律必備的特質之一,也是成文法存在的主要目的.
沒錯,解釋法律當然不能偏離立法精神,問題在於
不能因為你心中有一把尺,就一廂情願的相信你的直覺必然等於立法精神,
整個社會的討論和共識,著重的是論證的過程.
你強調百分之百的共識結果,未免有誤導之嫌.
對於使用mp3到底對不對,或者歷史怎樣演變,甚至公平存在與否
這些您個人的哲學見解,我並無意見.然而,任何討論都應該避免
想當然爾式的推論.
以往每有重大爭議,往往就因為人們只相信自己心中的那把尺,
只相信自己的"常識",到最後只好或稀泥了.
還有,法律不是拿來苦讀苦背賺錢用的.指責別人違法對不起良心,
自己卻連法條都懶得翻,這樣的法律見解除了滿足正義之士個人的虛榮外,
還有什麼價值?
我重新謹慎地看一遍我上篇文章後,我更正了一個直說學生非法的地方。但其他我就找不到有任何表達方式會讓人覺得我把自己的想法等同於有強制效力的法律的地方了。請問lawless網友,你能舉個例子嗎?
如果不字字斟酌,您何從得知立法精神?
我深深相信,法律條文只要給
那些想賺錢的人(如存心鑽漏洞獲利或律師等)去苦讀
苦背就夠了。一般人除非特殊需要(被人告or權利義務
的平衡迷思or whatever),只要憑「常識」就足夠過
日子了。
-我上一篇就說過了,所謂的「立法精神」也不是永遠
屹立不搖的,只是我覺得精神所持續的時間一定比法條
的時間久。-
這類的行為在什麼樣的條件下需要發動刑罰制裁,
什麼樣的條件下構成侵權行為,
都有待整個社會的討論和共識.
這三行我理論上支持你,可是實際上...
什麼叫做「整個社會的討論和共識」?我在人類歷史上
還沒見過這碼子事。你告訴我酒醉駕車罰$xxxx元、18
歲始准騎機車、入關貨品超過00(確實數目不詳)
要課稅,這些數目都是「整個社會的討論和共識」嗎?
自古至今統治者習慣以簡單的規則統治(我這句沒有批
判的意味),人民易遵循、執法也方便,從來不是什麼
「整個社會的討論和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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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恐龍兄
你誤會了,你的想法當然不代表法律,也沒有人認為你的想法具有強制力.
事實上,法律背後的確有很多基本原則,正由於這些條文上看不到的基本原則,
法律制度才有存在的必要.
供人字字斟酌就是法律必備的特質之一,也是成文法存在的主要目的.
沒錯,解釋法律當然不能偏離立法精神,問題在於
不能因為你心中有一把尺,就一廂情願的相信你的直覺必然等於立法精神,
整個社會的討論和共識,著重的是論證的過程.
你強調百分之百的共識結果,未免有誤導之嫌.
對於使用mp3到底對不對,或者歷史怎樣演變,甚至公平存在與否
這些您個人的哲學見解,我並無意見.然而,任何討論都應該避免
想當然爾式的推論.
以往每有重大爭議,往往就因為人們只相信自己心中的那把尺,
只相信自己的"常識",到最後只好或稀泥了.
還有,法律不是拿來苦讀苦背賺錢用的.指責別人違法對不起良心,
自己卻連法條都懶得翻,這樣的法律見解除了滿足正義之士個人的虛榮外,
還有什麼價值?
嗯...容我反問一個問題:如果TOYOTA闖紅燈撞死了人
,Benz沒有,那路人的感覺應該會不一樣吧?我這樣的類比並不精準,那你拿路人的感覺平不平和是非分不分 來比較也是有缺陷的。你把你的問題的重點放在「警察 只捉TOYATA而不敢捉Benz可以合理的懷疑成警察欺善怕惡」﹔我卻這樣想:「執法人員的量絕對不可能等同甚至超過犯法的人,既然如此,而我們又那麼討厭那些恃權而驕的人,那我們這些一般人為何不奉公守法一點,讓有限的執法人力更花在刀口。」照我這樣想要怪的就是開TOYOTA的人了...
waley............撞死人的只會是賓士。
帶槍的流氓也更恐怖.......
大概是我沒講清楚TOYOTA和賓士並非同時闖過紅燈,而是先前有一台賓士闖過紅燈,交警坑都沒坑一聲,過了一下子,TOYOTA就落網了^^
<!-- Edit Notice Start -->
<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6 19:31 被 elgaes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Benz沒有,那路人的感覺應該會不一樣吧?我這樣的類比並不精準,那你拿路人的感覺平不平和是非分不分 來比較也是有缺陷的。你把你的問題的重點放在「警察 只捉TOYATA而不敢捉Benz可以合理的懷疑成警察欺善怕惡」﹔我卻這樣想:「執法人員的量絕對不可能等同甚至超過犯法的人,既然如此,而我們又那麼討厭那些恃權而驕的人,那我們這些一般人為何不奉公守法一點,讓有限的執法人力更花在刀口。」照我這樣想要怪的就是開TOYOTA的人了...
waley............撞死人的只會是賓士。
帶槍的流氓也更恐怖.......
大概是我沒講清楚TOYOTA和賓士並非同時闖過紅燈,而是先前有一台賓士闖過紅燈,交警坑都沒坑一聲,過了一下子,TOYOTA就落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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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6 19:31 被 elgaes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我只是發表一下心中的想法~
沒有什麼特別想法~也不用在吵了~
站上的討論最後好像都是在吵架~
沒有什麼意義吧~
對於成大的學生~
我只可以說他們倒楣~
大學那麼多~
抓mp3的人那麼多~
為什麼當好抓到他們~
我看了很多人的回應~
有人說mp3沒有罪~
對mp3沒有罪~
可是mp3的內容有沒有罪~
今天不管是誰被抓~
大家都會認為他們很倒楣~
抓mp3是因為現在的歌不值得買~
因為沒有錢~因為方便~
不管為了什麼原因~
我記得沒有錯~前幾天有人偷用了~
這個站的圖片~沒有錯吧~
當初大家還一直在罵~
因為這是DH大大努力所作的網站~
著作權是DH大大的~
也許還有其他站偷用~
只是沒有為發現而已~
沒有錯~
今天只是換了一個角度~
假設一下~
唱片公司是DH大大的網站~
那個14學生是偷用這個站圖片的人~
那麼那14個學生有沒有錯~
因為一樣是卡到著作權的問題~
也許還有其他人抓~
只是沒有抓到而已~
今天換你們是歌手~
唱片公司幫你好不容易出了一張唱片~
結果~沒有任何一個人買~全部的人都只抓MP3
你抓到了一二個有這MP3的人~
你也知道不是只有他們~
只是他們被抓到而已~
你會如何作~
放他們回去~當作什麼都沒有發生~
對於他們14人~
真的只是冰山一角~
但我真的只可以說他們倒楣吧~
沒有什麼特別想法~也不用在吵了~
站上的討論最後好像都是在吵架~
沒有什麼意義吧~
對於成大的學生~
我只可以說他們倒楣~
大學那麼多~
抓mp3的人那麼多~
為什麼當好抓到他們~
我看了很多人的回應~
有人說mp3沒有罪~
對mp3沒有罪~
可是mp3的內容有沒有罪~
今天不管是誰被抓~
大家都會認為他們很倒楣~
抓mp3是因為現在的歌不值得買~
因為沒有錢~因為方便~
不管為了什麼原因~
我記得沒有錯~前幾天有人偷用了~
這個站的圖片~沒有錯吧~
當初大家還一直在罵~
因為這是DH大大努力所作的網站~
著作權是DH大大的~
也許還有其他站偷用~
只是沒有為發現而已~
沒有錯~
今天只是換了一個角度~
假設一下~
唱片公司是DH大大的網站~
那個14學生是偷用這個站圖片的人~
那麼那14個學生有沒有錯~
因為一樣是卡到著作權的問題~
也許還有其他人抓~
只是沒有抓到而已~
今天換你們是歌手~
唱片公司幫你好不容易出了一張唱片~
結果~沒有任何一個人買~全部的人都只抓MP3
你抓到了一二個有這MP3的人~
你也知道不是只有他們~
只是他們被抓到而已~
你會如何作~
放他們回去~當作什麼都沒有發生~
對於他們14人~
真的只是冰山一角~
但我真的只可以說他們倒楣吧~
有關非法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依刑事訴訟法只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以不正方法取得之被告自白)第一百五十九條(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第一百六十條(證人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有明文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因我國係採職權調查主義 以發現真實為必要 故對於外國之毒果樹理論並不完全接受
實務上作法亦謂非法取得之證據 亦應就個案真實事實情況作客觀判斷 非概謂其皆不具證據能力而法官皆不得採作證據 (可見我國非採絕對的毒果樹理論) 於此先予敘明之 至於所謂立法精神者 此牽涉到自然法與實證法與立法技術之問題 又或執法程度之問題 此亦與該成大刑案本身係屬不同回事 在法律上此邏輯觀念應須釐清之 故本案主要重點即為檢察官在調查一切必要事證及具備合法必要發動國家刑罰權之訴訟條件而足認被告有犯罪重大嫌疑(>50%)即應起訴 而法官則依據兩造之攻擊防禦及法令規定與其他一切應注意之情狀
由邏輯經驗事理法則自由心證得出結論作出判斷 若不能排除合理之懷疑(犯罪嫌疑程度>99%) 即應諭知被告有罪之判決 被告不服則得依循法定救濟程序繼續上訴 最後對確定判決不服若符合一定法定要件 仍得再提起再審與非常上訴(漫長之拖訟程序><....) 最後得出法律所評價之正義(遲來之正義?) 故本案法官主要判斷即為被告未經著作權人允許而取得其mp3是否該當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擅自重製犯罪行為及評價其是否具有非難性 無論如何 此案必創一重要先例 承審法官不得不特慎之!!!
實務上作法亦謂非法取得之證據 亦應就個案真實事實情況作客觀判斷 非概謂其皆不具證據能力而法官皆不得採作證據 (可見我國非採絕對的毒果樹理論) 於此先予敘明之 至於所謂立法精神者 此牽涉到自然法與實證法與立法技術之問題 又或執法程度之問題 此亦與該成大刑案本身係屬不同回事 在法律上此邏輯觀念應須釐清之 故本案主要重點即為檢察官在調查一切必要事證及具備合法必要發動國家刑罰權之訴訟條件而足認被告有犯罪重大嫌疑(>50%)即應起訴 而法官則依據兩造之攻擊防禦及法令規定與其他一切應注意之情狀
由邏輯經驗事理法則自由心證得出結論作出判斷 若不能排除合理之懷疑(犯罪嫌疑程度>99%) 即應諭知被告有罪之判決 被告不服則得依循法定救濟程序繼續上訴 最後對確定判決不服若符合一定法定要件 仍得再提起再審與非常上訴(漫長之拖訟程序><....) 最後得出法律所評價之正義(遲來之正義?) 故本案法官主要判斷即為被告未經著作權人允許而取得其mp3是否該當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擅自重製犯罪行為及評價其是否具有非難性 無論如何 此案必創一重要先例 承審法官不得不特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