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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第51條到底說允許個人使用的複製是指啥?自己買的還是公共品亦可?我記得現在不是連系上辦公室都不能影印報紙和雜誌了嗎?若是圖書館可以還說的過去,但是出租店是屬於私人的東西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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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指的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沒有限制是私有或是公共品,凡已公開發表者皆可適用。
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
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
人支付報酬者,得於公益性之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
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情形,利用人應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65條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
應注意左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如果自己有原版 CD,到底能不能備份.....?
版主: DearH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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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無罪推定的原則,在沒有抵觸任何法律的情況下,任何行為都不違法而可免責。依據這個原則,個人重製出租影片僅供己用的行為並為抵觸現行著作權法,當然是不違法而可免責。我並沒有鑽法律漏洞的企圖,應該怪著作權法制定時沒有考慮到這方面而不周全。
以另外一個角度來看,若依上述行為,是否影響到出租物的營業利益?若無,而又沒有規定不可重製該出租物情況下,為什麼這是違法?以倫理道德來評量嗎?(抱歉,沒有不敬的意思。)
所以我稱之為鑽漏洞
這麼說吧,對出租店當然沒影響(其實有,因為有的人還是會租兩次)
但對出版商來說:
若一個人買的意願不大,就是說可能會買,但是他若因此不必買原版獲得,那損失當然在出版商,依比例來看當然不至於百分之百(指每個都盜),但是原先出版社能賺的錢,為何要損失?
以上適用於任何盜版品,出版社能賺的錢因此而不能賺,久了後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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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店已經付版權金給版商,而我們拿來盜拷,版商或許影響較不大,因為我們謀取的是出租店花大錢買來的權利,不是嗎??
我倒是認為這真是極大之漏洞....
以無罪推定的原則,在沒有抵觸任何法律的情況下,任何行為都不違法而可免責。依據這個原則,個人重製出租影片僅供己用的行為並為抵觸現行著作權法,當然是不違法而可免責。我並沒有鑽法律漏洞的企圖,應該怪著作權法制定時沒有考慮到這方面而不周全。
以另外一個角度來看,若依上述行為,是否影響到出租物的營業利益?若無,而又沒有規定不可重製該出租物情況下,為什麼這是違法?以倫理道德來評量嗎?(抱歉,沒有不敬的意思。)
所以我稱之為鑽漏洞
這麼說吧,對出租店當然沒影響(其實有,因為有的人還是會租兩次)
但對出版商來說:
若一個人買的意願不大,就是說可能會買,但是他若因此不必買原版獲得,那損失當然在出版商,依比例來看當然不至於百分之百(指每個都盜),但是原先出版社能賺的錢,為何要損失?
以上適用於任何盜版品,出版社能賺的錢因此而不能賺,久了後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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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店已經付版權金給版商,而我們拿來盜拷,版商或許影響較不大,因為我們謀取的是出租店花大錢買來的權利,不是嗎??
我倒是認為這真是極大之漏洞....
即將體驗兩年台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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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師
- 文章: 96
- 註冊時間: 2001-01-0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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