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那一串 2xx 多篇的討論(眼睛扭到了@@),有網友提到,把 CD 轉成 MP3 就算犯了重製罪,可是我記得著作權法好像也提到能「合法」的備份軟體吧?記錯的話請見諒.....
如果不行的話,散播「重製」技術是不是也有罪?是的話,那<h3>數位音訊處理</h3>討論區就岌岌可危了....
該不會到頭來擁有燒錄器也有罪.....
家裡也不能拿菜刀了.....@@
--
下面幾句純屬虛構.....@@
如果自己有原版 CD,到底能不能備份.....?
版主: DearHoney
-
- 大師
- 文章: 96
- 註冊時間: 2001-01-05 08:00
參考一下這個判例:
<!-- BBCode Start --><A HREF="http://ipr.law.ntu.edu.tw/ipr/ncase046.htm" TARGET="_blank">http://ipr.law.ntu.edu.tw/ipr/ncase046.htm</A><!-- BBCode End -->
其中提到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又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
係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
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非規定:「供教育等合理利用為目
的,:::」。本案被告僅為自己觀賞之用而重製「阿甘正傳」錄影帶一份(上
、下兩卷)而已,並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其有以營利為目的而重製該錄影帶,應
屬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合理使用範圍,應無疑義。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所以只是自己少量使用而不營利不散播的話,重製應可視為合理使用而免責。
<!-- BBCode Start --><A HREF="http://ipr.law.ntu.edu.tw/ipr/ncase046.htm" TARGET="_blank">http://ipr.law.ntu.edu.tw/ipr/ncase046.htm</A><!-- BBCode End -->
其中提到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又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
係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
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非規定:「供教育等合理利用為目
的,:::」。本案被告僅為自己觀賞之用而重製「阿甘正傳」錄影帶一份(上
、下兩卷)而已,並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其有以營利為目的而重製該錄影帶,應
屬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合理使用範圍,應無疑義。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所以只是自己少量使用而不營利不散播的話,重製應可視為合理使用而免責。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參考一下這個判例:
<!-- BBCode Start --><A HREF="http://ipr.law.ntu.edu.tw/ipr/ncase046.htm" TARGET="_blank">http://ipr.law.ntu.edu.tw/ipr/ncase046.htm</A><!-- BBCode End -->
其中提到
那根據這個判例,我們租片子回來燒也是被允許的囉?\r
那把 DVD 重新壓成 MPEG4 呢?
看那個判決書的理由,只要不是販賣牟利,都是無罪?
--
不是找碴啦....真的不懂.....@@
參考一下這個判例:
<!-- BBCode Start --><A HREF="http://ipr.law.ntu.edu.tw/ipr/ncase046.htm" TARGET="_blank">http://ipr.law.ntu.edu.tw/ipr/ncase046.htm</A><!-- BBCode End -->
其中提到
又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
係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
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非規定:「供教育等合理利用為目
的,:::」。本案被告僅為自己觀賞之用而重製「阿甘正傳」錄影帶一份(上
、下兩卷)而已,並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其有以營利為目的而重製該錄影帶,應
屬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合理使用範圍,應無疑義。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所以只是自己少量使用而不營利不散播的話,重製應可視為合理使用而免責。
那根據這個判例,我們租片子回來燒也是被允許的囉?\r
那把 DVD 重新壓成 MPEG4 呢?
看那個判決書的理由,只要不是販賣牟利,都是無罪?
--
不是找碴啦....真的不懂.....@@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那根據這個判例,我們租片子回來燒也是被允許的囉?\r
那把 DVD 重新壓成 MPEG4 呢?
看那個判決書的理由,只要不是販賣牟利,都是無罪?
--
不是找碴啦....真的不懂.....@@
</FONT><!-- BBCode Quote End -->
那東西還是得真正屬於自己才可以,因為同時只能有一份在使用中,所以用租的不能燒
<!-- Edit Notice Start -->
<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5 23:06 被 天地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那根據這個判例,我們租片子回來燒也是被允許的囉?\r
那把 DVD 重新壓成 MPEG4 呢?
看那個判決書的理由,只要不是販賣牟利,都是無罪?
--
不是找碴啦....真的不懂.....@@
</FONT><!-- BBCode Quote End -->
那東西還是得真正屬於自己才可以,因為同時只能有一份在使用中,所以用租的不能燒
<!-- Edit Notice Start -->
<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5 23:06 被 天地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
- 大師
- 文章: 96
- 註冊時間: 2001-01-05 08:00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那根據這個判例,我們租片子回來燒也是被允許的囉?\r
那把 DVD 重新壓成 MPEG4 呢?
看那個判決書的理由,只要不是販賣牟利,都是無罪?
--
不是找碴啦....真的不懂.....@@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我個人是覺得自己留著用,不營利不散播的話,為什麼我不能留一份?因為不散播,不能拿去借人,不能販賣,這樣應該不會影響該片出租的利益。本來可供出租的影片或是資料光碟就是大家可以用一定的代價去獲得該資訊,我既然已經付出該額定代價,為什麼我不能保留該資訊?要不然,記性不好的人豈不是吃大虧?
又,是否必須該物所有權屬於自己才能做合理範圍內的重製?在現行著作權法當中並沒有這樣規定,只要是公開發表的著作,應該都可以適用第五十一條。以這個判例來說,該法官認為就算是出租影片,僅供個人使用的重製仍屬合理使用範圍;我個人覺得我個人留底而不散播的方式並不傷害該出租影片的營業利益,應該是合理的。
<!-- Edit Notice Start -->
<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5 23:21 被 PolyRumors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那根據這個判例,我們租片子回來燒也是被允許的囉?\r
那把 DVD 重新壓成 MPEG4 呢?
看那個判決書的理由,只要不是販賣牟利,都是無罪?
--
不是找碴啦....真的不懂.....@@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我個人是覺得自己留著用,不營利不散播的話,為什麼我不能留一份?因為不散播,不能拿去借人,不能販賣,這樣應該不會影響該片出租的利益。本來可供出租的影片或是資料光碟就是大家可以用一定的代價去獲得該資訊,我既然已經付出該額定代價,為什麼我不能保留該資訊?要不然,記性不好的人豈不是吃大虧?
又,是否必須該物所有權屬於自己才能做合理範圍內的重製?在現行著作權法當中並沒有這樣規定,只要是公開發表的著作,應該都可以適用第五十一條。以這個判例來說,該法官認為就算是出租影片,僅供個人使用的重製仍屬合理使用範圍;我個人覺得我個人留底而不散播的方式並不傷害該出租影片的營業利益,應該是合理的。
<!-- Edit Notice Start -->
<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5 23:21 被 PolyRumors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
- 大師
- 文章: 96
- 註冊時間: 2001-01-05 08:00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記性不好請自行去市面上買一塊
出租店不是幫你省錢的地方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我沒有說利用出租店省錢的意思。我只是表示現行著作權法並沒有禁止這個方面的利用,若是該商品有禁止重製的規定,那就是另外的問題。
如果我擁有被重製物的所有權,那麼我僅供自己使用的重製是否合法?以著作權法來看,僅供個人使用而不營利的重製,當然是合理而可以免責的。
--
以下是胡說八道:
如果套用「記性不好請自行去市面上買一塊,出租店不是幫你省錢的地方」,那麼就變成「要重製請和擁有重製權的人去談授權,"購買"該物不是不是幫你省授權代價的方式」
<!-- Edit Notice Start -->
<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5 23:31 被 PolyRumors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記性不好請自行去市面上買一塊
出租店不是幫你省錢的地方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我沒有說利用出租店省錢的意思。我只是表示現行著作權法並沒有禁止這個方面的利用,若是該商品有禁止重製的規定,那就是另外的問題。
如果我擁有被重製物的所有權,那麼我僅供自己使用的重製是否合法?以著作權法來看,僅供個人使用而不營利的重製,當然是合理而可以免責的。
--
以下是胡說八道:
如果套用「記性不好請自行去市面上買一塊,出租店不是幫你省錢的地方」,那麼就變成「要重製請和擁有重製權的人去談授權,"購買"該物不是不是幫你省授權代價的方式」
<!-- Edit Notice Start -->
<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5 23:31 被 PolyRumors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