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成大宿舍被抄」討論的感想

除了不要把這裡當作電腦軟硬體診療室之外,什麼都可以聊!

版主: DearHoney

elgaes
大師
文章: 94
註冊時間: 2001-01-05 08:00
來自: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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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會在被抓有辦法解決
但是,自己知道自己沒能力,自己看著辦
為何要被抓才怨天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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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是旁觀的人會覺得不平,警察不公平,不正義,沒膽量,這樣的警察有什麼資格執法。 :)
Shady
神人
文章: 415
註冊時間: 2001-01-12 08:00
來自: K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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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的心態和你相同
但我不同意以下的東西
我不想將自己的行為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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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沒把自己的行為合理化,請你看清楚最後的那些話
雖說我沒聽,但我沒把那行為合理化,我也說我那是自打嘴巴的場面了...
即將體驗兩年台北生活...
elgaes
大師
文章: 94
註冊時間: 2001-01-05 08:00
來自: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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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都抓〕...只是抓不抓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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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賣補帖和盜版CD可容易的多,不用檢察官,免搜索票,只要一個警察去,水到渠成。
Gomi
神人
文章: 475
註冊時間: 2001-02-2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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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Gomi »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抓賣補帖和盜版CD可容易的多,不用檢察官,免搜索票,只要一個警察去,水到渠成。</FONT><!-- BBCode Quote End -->
(微微點頭)...問題是他們也跑得快呀(爆)
ProChain
初學者
文章: 8
註冊時間: 2001-01-24 08:00
來自: 京華城旁

文章 ProCha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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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大家寫來寫去,我不知道我該說啥...
只好把我去六合夜市時所突然想到的自我心態給真實的寫出來....
我有下載MP3,我有下載非正版的Game和作業系統還有一堆非法軟體...我也坦承我犯罪,但很慶幸的是今天條子沒搜到我家,不然我想我的電腦所要賠出的錢可能可以買架F-16(引用成大BBS的說法),....而或許在座各位並不像我這麼惡劣。而我這幾天不停的幫成大14名學生說話,還想走法律漏洞,也算被你們說中了...
1.幫他們
2.也是為自己下載MP3做一合理反駁
的確,他們是犯法,他們的確該罰,雖然我也該罰,但我沒勇氣去自首
而有人說一張專輯只有兩首歌好聽,不值得去買,所以下載MP3,....放屁!!!
不好聽就別買,個人價值觀不同,自然有人願意買,既然你覺得不值得,那也等於沒資格下載去聽。
但回頭看看我自己,我也下載了一堆MP3(又是自打嘴巴的場面),好笑的是我卻不去聽,擺著爽,為什麼??因為我同學總是叫我幫他下載,而我近來才發現,網路看到有啥新歌我都會下載下來,這已成一種習慣,但我聽的歌卻永遠都是我自己去買的宇多田光(真的很好聽,不騙你們)和MC HOTDOG還有日本團體Dragon Ash(本來想找MP3先聽聽看,不過找不到,想說一定很好聽,就直接去買了)....等.說真的MP3擺在那我也捨不得刪,因為也是花時間下載的......
我也不知道成大14名學生下載MP3作何用途,我也不敢大聲說我沒罪,但我願替他們連署,或用任何管道來挽回他們的前途,我也不知道為何....
我知道我這篇充滿漏洞的文章一定會有多人來圍剿,所以我剛把我沒擁有版權的MP3全砍了,雖然這不是贖罪,但至少也讓我說話能說的出聲音來....

對了....A光有無版權??(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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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寫的太好了,完全道出我心中所想,正巧我今天銷毀我持有的所有來源不明mp3...av(?),及台灣奇蹟版的遊戲,只留有正版的東西及備份,並且開始孵企鵝,等企鵝孵好,我就要關窗戶放企鵝,直到我手邊有錢去買一扇屬於我自己的窗子
話又說回來了,為啥M$ 369的專案沒賣完整的os我沒有正版的98......ai
Nazi
神人
文章: 245
註冊時間: 2001-01-05 08:00
來自: Keelung,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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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Nazi »

突然有種想法...以後如果一張專輯只有一兩首好聽...
偏偏又不想去下載mp3(能不犯法就盡量不去做)...那應該如何解決...
聽廣播節目然後把他錄下來轉成mp3...這樣可以嗎...
還是直接擷取電視上的mtv....不過前提是電視和廣播上要播...
擷取電視節目不知道犯不犯法...如果不販賣的話...
還有...如果買原版CD可以借給朋友嗎...
那如果朋友把他轉成MP3放到電腦裡面聽...CD還我...這樣算犯法嗎...
愛睡的恐龍
初學者
文章: 27
註冊時間: 2001-02-22 08:00
來自: 台北

文章 愛睡的恐龍 »

TO Sha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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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你也不會再回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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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會回應啊!只是一天可能只會回應一次(因為一
天只上線一或兩次,捉了網友的回應,隔天才會貼上)
。有時可能還會隔不只一天,因為...我是覺得這個事
件的是非對我來說已經是很清楚了,我寫第一篇的原因
並不是想說服誰,只是像其他某些網友一樣,藉這版吐
苦水罷了(我倒數第二段已經寫明白了)。而且除了吐
苦水外,還有更多我覺得更值得做的事。譬如昨晚我就
看了Fight Club,真的很有創意,看完電影再聽它的
SoundTrack更是有味道(當初買那張CD是朋友推薦,只
是沒看電影就聽CD就會一頭霧水,看過電影再聽就知道味道好了!)。推薦大家看這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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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看到一個舉例
某地下成衣廠仿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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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在本版的另一個討論thread看到這個例子。有一個
網友說這是商標法所約定的,而商標法中認定購買者不
論是不是出自故意(明知其為仿冒還是買)都不犯法。
我還是懶得看法條,但是我覺得如果真能判斷出該消費
者是故意買仿冒品而欲以其為真品示人或自耀,那他當
然侵犯了擁有該名牌的應有權利。我不知那網友引的法
條是否真的無誤,即使是無誤,我也覺得那是立法者認
為我上述的判斷極難以客觀的事證證明。為避免判官(
我以此為通稱避免不同制度下同一職務的不同名稱)太
過的自由心證故立此法條。

其實我覺得這種實施法則與立法精神「似乎」有所牴觸
的例子在所多有吧。在立法上因為要考慮執法單位的執
法、搜查單位的蒐證、判官的判定等等行為是否牴觸了
法律的更高層面(容後再述),所以會有種種妥協的方
式。以這個成大事件在我來看,即使最後法條上「無法
可罰」、這些學生在法律上被稱「無罪」,都只是鑽這
種「妥協」的漏洞。在我的觀點,他們(或至少其中的
一部份)在另一層的標準來看終究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
權!

什麼是我認為的「法律得更高層面」呢?我覺得有兩項
:第一是「無罪推定」-任何人在被判官判定有罪之前
都跟你我一般人享有一樣的權利﹔第二是「毒樹長毒果
理論」-任何以不合法手段所取得的東西都不能當作判
斷有罪與否期間的證物。寫到這裡也許我應該向那14名
成大學生道歉。因為事情至此,他們在法律上都是無罪
的。我實在不應該一直在此叫囂他們「非法」、「有罪
」,我的意思其實如上段所寫的「"我認為"在另一層的
標準來看終究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如果只是因為
我的懶惰造成一些網友的誤解,甚至誤導,我很抱歉。
(總不能叫我切腹以謝大眾吧?^_^)


To eag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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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台賓士和一台TOYOTA相繼闖過紅燈,卻只有TOYOTA的被警察攔下來,任誰都會覺得不平。覺得不平跟闖紅燈對不對並無直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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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容我反問一個問題:如果TOYOTA闖紅燈撞死了人
,Benz沒有,那路人的感覺應該會不一樣吧?我這樣的
類比並不精準,那你拿路人的感覺平不平和是非分不分
來比較也是有缺陷的。你把你的問題的重點放在「警察
只捉TOYATA而不敢捉Benz可以合理的懷疑成警察欺善怕惡」﹔我卻這樣想:「執法人員的量絕對不可能等同甚至超過犯法的人,既然如此,而我們又那麼討厭那些恃權而驕的人,那我們這些一般人為何不奉公守法一點,讓有限的執法人力更花在刀口。」照我這樣想要怪的就是開TOYOTA的人了...

我猜eagles網友可能是在暗喻TOYOTA=成大學生/Benz=
盜版商。在這個事件中我並沒有替執法人員說話。甚至
在一般狀況下我也跟一般人一樣認為有不算少數的執法
人員貪贓枉法、欺善怕惡,我不會用人性弱點等藉口替
他們辯護,但是我更不能忍受的是很多網友以一種「為
什麼別人(認為大多數人的惡就一定要全體來承擔才公
平)可以我卻不行/為什麼執法人員不敢碰盜版卻找學
生開刀/執法人員自己也有不正的,憑什麼捉"無辜"的
學生」等這三種藉口來合理化他們的行為。他們這種想
法可以用很簡單的邏輯(但可能不嚴謹吧,我懶得去證
明)推論成「只要別人都做得正,那我也不會違法了」
。這種想法比世界大同還狗屁不通﹔比緣木求魚還更不
可行!當我們希望這世界的不公平少一點、正義多一點
的時候,我們能怎麼做?希望別人先守法自己才跟進?
不可能!當然是先要求自己,這也是我們僅有的權力,
只有公權力能(強制)要求他人,我們何能何得能置喙
呢?就算就算我們無法壓抑自己的慾望而觸法(或違背
了一種當世的普世精神),也要敢作敢當。如果不如此
,還以任何非理性的行動/號召強化自己的立場,這不
算是非不分算啥?一個自認為是法治社會的人民不以守
法為榮(甚至視守法為落伍、迂腐、不知變通),反而
欲以(自以為)錯比較少來在道德上凌駕(自以為那些
他人)錯比較多的人,這社會怎麼能算成熟的法治?算
完整的民主?只是一些還未碰面的精子和卵子罷了!

-我以上這段只給那些認為(或至少懷疑過)相對應的
數位音樂(讓我們解放被部分搜查人員/唱片業者/不懂
網路生態的人所誤解的MP3吧!)和其來源CD在未經授權下是違背著作權精神的人看的。-

-法律上會怎麼認定這個事件我不知道。我對那些想找
「方法」讓那14名學生在法律上無罪的網友或以後的律
師的行為也認為那是他們(14位學生)應有的權力。我
甚至剛開始的時候也很希望他們都能沒事﹔但是當我對
部分聲援學生的舉動愈來愈反感的時候,我就愈來愈希
望這個事件的結果能敲醒那些人偽善、貪婪的腦袋!!
...雖然我也知道這樣的想法實在對14名學生不公平,
因為不可能都是他們策劃主動的。-

-這樣的論辯其實我自己也很有掙扎,讓我想到核四事
件。政府可以找遍法律法條的漏洞證明他們沒有「違法
」,但我的認定他們已經「明顯且故意」的違反了「我
所認知的」民主原則。所以雖然我反對核電廠興建,但
還要不斷向四周的人解釋「我贊成蓋核四」到底是怎麼\r
一回事...-
(這已totally離題了,請勿在這上頭回應)

-最後,如果你打從心裡就認為未經授權的數位音樂和
其對應的source CD是兩碼子事,根本沒有什麼著作權
的爭議。那我很抱歉,你可能已經浪費了數分鐘的時間
。因為之前我沒有,之後也不會告訴你為什麼我認為那
14名學生已經違背了著作權精神。我的重點一直不是在
那14名學生,而是在我的認定上跟大家討論從此事件所
引起的部分使用數位音樂的人的反應之我感罷了!-
(這段好像擺的太後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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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是旁觀的人會覺得不平,警察不公平,不正義,
沒膽量,這樣的警察有什麼資格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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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當那些旁觀者被偷了、被搶了,他們會決不希望「
這樣的警察」幫他們辦案,非得要找身家清白、毫無污
點的警察來辦嗎?穿警察制服的人只是執行公權力的代
表,只要人民繼續給予公權力權力(就是說不革命的話
),那不公平、(未被證實的)不正義的警察就算捉闖
紅燈的裕隆都有百分百的資格!


to lawl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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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不是由你的感覺來決定是非對錯,而是由法律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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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代表公眾,我只代表我自己﹔法律決定嫌疑人在法
律上是否有責、需不需要受罰﹔我自己認定他們的行為
是否逾越了我心中的那把尺。我從無意說服每個人接受
我的標準。我在這篇的前面部分已經說過「我只是找個
地方吐苦水(而且不是針對那14位學生)」、「我無意
也不願討論數位音樂和其對應的CD在法律上是否犯法」。我重新謹慎地看一遍我上篇文章後,我更正了一個直說學生非法的地方。但其他我就找不到有任何表達方式會讓人覺得我把自己的想法等同於有強制效力的法律的地方了。請問lawless網友,你能舉個例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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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字字斟酌,您何從得知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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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你這個回應所quote的我的有關「條文和精神」的
想法,我想再做個補充。我深深相信,法律條文只要給
那些想賺錢的人(如存心鑽漏洞獲利或律師等)去苦讀
苦背就夠了。一般人除非特殊需要(被人告or權利義務
的平衡迷思or whatever),只要憑「常識」就足夠過
日子了。譬如殺人,相信大多數人都知道犯了法。為什
麼殺人犯法,最簡單的解釋就是如果你將被某人殺了,
你也希望該時那些你把你某些權力釋放出去所構成的公
權力能在那時「回報」你。--我認為任何時候如果當
事者必須以公權力出動否則不足以免於懷疑恐懼的時候
就是可能違法(或違背立法精神)的開始了--所以,
我認為可以很武斷的說「殺人就是違背了立相關法律的
精神」。不論什麼什麼過失殺人、自衛殺人、非自主情
況殺人等情況下法律可能給予「免罰」的判定,都不足
推翻「殺人就是違背法治、人權的精神」這句話。精神
是原則,法條是枝節。我只聽說過有法官因法條不符合
立法精神而不予採用為判決依據的,我還沒聽說過有因
為精神和法條不合而改變精神的。

-我上一篇就說過了,所謂的「立法精神」也不是永遠
屹立不搖的,只是我覺得精神所持續的時間一定比法條
的時間久。-

-就我所知,並不是沒有要從法條中字字斟酌才能找出
立法精神的例子。但那只是補足該立法的精神的不足而
已(以這種解釋,其實和我認知的「精神=常識」還有
一段距離)。我再次強調,我認為不會有因為斟酌字句
而推翻立法精神的情形,除非,立法的人是傻子,人民
是瘋子。-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這類的行為在什麼樣的條件下需要發動刑罰制裁,
什麼樣的條件下構成侵權行為,
都有待整個社會的討論和共識.
</FONT><!-- BBCode Quote End -->
這三行我理論上支持你,可是實際上...
什麼叫做「整個社會的討論和共識」?我在人類歷史上
還沒見過這碼子事。你告訴我酒醉駕車罰$xxxx元、18
歲始准騎機車、入關貨品超過$3000(確實數目不詳)
要課稅,這些數目都是「整個社會的討論和共識」嗎?
自古至今統治者習慣以簡單的規則統治(我這句沒有批
判的意味),人民易遵循、執法也方便,從來不是什麼
「整個社會的討論和共識」!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不能因為你一句"打死我都不信XXX...",就斷定法律和
正義站在你這邊. 當然,每一個人的見解都有一定的價
值.然而,一口咬定別人"錯了就是錯了"的正義之士,對
法治社會的建立,不會有任何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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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你認為我自以為是「正義之士」嗎?我還以為我所
寫的都是在反對那些「自以為正義之士」的人呢(咳!
還要再寫一次嗎?我反對的是那些「有管道輕易並免費
取得MP3卻不斷宣稱被剝削受迫害,卻不循法律途徑而
欲以非理性的族群認同來做保護自己既得利益的部分學
生和網友」)?


咳!連reply都寫得這麼長,我是不是快變成長舌父了!

最後,如果網友你願意讀了那麼長的文章,請再聽我一
個懇求。對,這次我是在說服了。不要相信這世界會有
公平的存在(除非這世界只剩下一個人,那他和「其他
人」就會是公平了)。不只是人的世界,連自然界都不
曾公平過。(從另一方面來看,不公平也代表了多采多
姿)這世界如果有真理,那就會是「平衡」。當你為了
佔了一些便宜而沾沾自喜時,一定會有某個人以某種形
式lose了什麼。試想,如果那個lose的人是你最親愛的
人,你會有怎麼感受?做任何事先「求己」再求人,先
「感激」再要求,這是我認為人應該的「自然態度」(
可是現在看來好像太理想了...)

最最後,把焦點拉回這個事件。撕開包在外面一層一層
的盤根錯節,讓我們跟熟悉的歷史做個比較:當某種知
識(或資訊)的傳播方式改變的時候一定會掀起一陣波
濤的。當紙筆代替了口耳相傳﹔當印刷術代替了找人繕
寫﹔當錄影機的出現,哪一次不是既得利益的反撲終究
檔不住時代的趨勢?以前請人指點、請人抄寫都是要有
價錢的,現代還有很多人付錢做這些事嗎?如果現在都
不用付錢,那以前收錢是不是錯了呢?用這種邏輯想想
現在的音樂創作人吧,也許以後這種唱片業會慢慢沒落\r
(想想台灣的電影沒落得多快吧?),但現在他們還是
得以此為繼,不是嗎?如果你不喜歡唱片手法,很簡單
不要買,讓台灣搞唱片的等於過去搞電影的(想想,拿
槍指著你的頭叫你演...這樣還有品質嗎?)。如果受
不了誘惑非得聽沒版權的數位音樂否則無法正常作息,
也不要找神聖的理由,自認為是「另類神聖的抗議行為
」。其實我要說的就是這麼簡單,卻啦拉雜雜寫了兩篇
那麼長,挖系母系逃喀派氣啦???
頭像
Barlos
神人
文章: 1838
註冊時間: 2001-01-0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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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Barlos »

拍手叫安可 * 999 :)

寫的比我之前最長的留言還要長, 爾且更有建設性 :)
<!-- Edit Notice Start -->

<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6 15:37 被 Barlos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jehau
神人
文章: 470
註冊時間: 2001-01-04 08:00

文章 jehau »

沒錯..這種有深度的長篇大論..
如果堪登在BBS上面..肯定會成為代表作的... :D
Shady
神人
文章: 415
註冊時間: 2001-01-12 08:00
來自: K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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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Shady »

結論很簡單吧....
盜版有罪,可惜的是先抓了學生,而不是盜版商
在此也只能慶幸自己沒事,但也為被抓的人難過....
我的確沒資格為他們作辯解.....
即將體驗兩年台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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