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宿舍被抄

除了不要把這裡當作電腦軟硬體診療室之外,什麼都可以聊!

版主: DearHoney

Tokukawa
大師
文章: 70
註冊時間: 2001-01-04 08:00

文章 Tokukawa »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我同意舉證MP3非法的責任在於原告,舉證CD來源合法的責任在於被告,法律上認為對有利於己之事項,負舉證責任,但要注意,這是已經到了法庭兩造辯論的情況了,今天姑且不論檢察官搜索是否有瑕疵,但他只是在行使公權力去蒐證而已,還不到舉證的階段
</FONT><!-- BBCode Quote End -->
N...的確我們上面討論的都是「上了法庭」進行辯論
說到這個,我剛剛想到,所謂告訴乃論不是不告不理嗎?
在這個案例中,檢舉人與後來的原告是不同個體,這樣不是有程序上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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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5 01:45 被 Tokukawa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gene
初學者
文章: 24
註冊時間: 2001-02-25 08:00
來自: Taipei

文章 gene »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我同意舉證MP3非法的責任在於原告,舉證CD來源合法的責任在於被告,法律上認為對有利於己之事項,負舉證責任,但要注意,這是已經到了法庭兩造辯論的情況了,今天姑且不論檢察官搜索是否有瑕疵,但他只是在行使公權力去蒐證而已,還不到舉證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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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的確我們上面討論的都是「上了法庭」進行辯論
說到這個,我剛剛想到,所謂告訴乃論不是不告不理嗎?
在這個案例中,檢舉人與後來的原告是不同個體,這樣不是有程序上的瑕疵
檢舉人所為的行為是"告發",其實是任何人都可以的
而"告訴"是利害關係人請求提起訴訟,故告發與告訴不同,並無瑕疵
雲 亦塵
大師
文章: 80
註冊時間: 2001-01-05 08:00
來自: 天外天,洞內洞

文章 雲 亦塵 »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雖然我認為強辯 MP3 與 CD 的不同是有點幼稚的行為,不過在這一次成大事件中,我卻希望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以及強辯,先讓這 14 位學生倖免,而之後,整個社會再來好好研究 MP3 到底有哪些合法與不合法的地方,我想這樣才能讓這件事情制度化、有法可循,否則在規章不明的情況下讓這 14 位同學吃上官司,實在是太不公平。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我剛剛有上成大的BBS看
IFPI尚未正式提出告訴,只是說要告而已
因為只要有控告過,就會留下紀錄
所以學生家長希望最好連法庭都不用上...
我覺得IFPI也該做些讓步
藉由這次的事件告訴社會大眾「下載MP3可能違法」
做到這樣應該也夠了
堅持要告只會兩敗俱傷,激化雙方對立
告輸了丟臉...
告贏也沒什麼好處...
因為唱片業真正的敵人是外面的盜版商... :)

<!-- Edit Notice Start -->

<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5 03:25 被 雲 亦塵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Elsen
初學者
文章: 9
註冊時間: 2001-03-28 08:00
來自: Taiwan

文章 Elsen »

中時的記者根本沒來,來的是聯合的記者,
報導全是錯誤的,連起訴訊問都還沒有開始,就已經把成大的學生說的很難聽,
"檢警人員分別在一樓及二樓學生宿舍,發現有十四名學生,正利用個人電腦盜拷國內流行歌曲音樂片,當場人贓俱獲。"
這怎麼可能?哪有可能14台電腦正在燒片!還都是音樂?
檢察官敲門,有人的就不進去,闖進去的幾乎是沒人在的的寢室,學生都去上課,開電腦看到有中文MP3就查扣,宿舍現場瀰漫著白色恐怖的氣氛,被抄的多半是大一的新生,住一樓,十七八歲遇到這種事,萬一起訴,家裡又沒靠山,真是投訴無門。

--

台灣的記者呀..
暨大地震後 學生回去設收東西的時候..
有個 X天頻道的記者站在宿舍前探頭探..
一個暨大的朋友跟記者說~如果她有興趣..
~可以帶她進去逛逛!
....那位記者看著暨大
..上升十公分...再向前移動半公尺的宿舍...
呆呆的笑笑.. 躲遠遠的訪問路人去.....
Elsen
初學者
文章: 9
註冊時間: 2001-03-28 08:00
來自: Taiwan

文章 Elsen »

堅持要告只會兩敗俱傷,激化雙方對立
告輸了丟臉...
告贏也沒什麼好處...
因為唱片業真正的敵人是外面的盜版商... :)

[/quote]

我的每一張CD都是先聽過MP3才去買
沒聽過我根本不會想去碰..東西如果真的好.
價錢也合理.若是有閒錢.誰不會想收藏
我願意花八百五去買BeeGees演唱會DVD..
也願意花三百三去買秘密花園經選集..
因為...他們真的很棒..他們的作品值得我的收藏

今天的新聞說....

「一張唱片只有"十分之一"的經費花在製作..
宣傳費則是大把大把的花...」

意思就是..我花350買一張台灣唱片公司製作
的唱片..載唱片公司不虧不賺的假設下..我買到
價值35元ㄉ東西..而唱片銷售一過損益平衡點..
我買的專輯的每單位固定成本─ 製作費...
還會持續下降..

IFPI這樣玩.確實是在鞏固其本身的權益..
但是..就許多方面而言...實在令人反感...sick..
Basara
大師
文章: 73
註冊時間: 2001-01-06 08:00
來自: 屏東

文章 Basara »

台灣的記者呀..
嗯...記者也是要命的啊,雖然我是想當記者的人,但是假如我看到眼前有立即可能發現的危機時,就算有普利茲獎頒給我,我想我還是算了.....所以普利茲獎每年只有幾個人能得。
crazyfly
初學者
文章: 21
註冊時間: 2001-04-15 08:00
來自: 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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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crazyfly »

我覺得...我們都知道
在一個人被確認有罪以前(就是有犯罪事證)
都是清白的
那個檢察官一開始就先將學生當作犯人對待
是不專業的......
所以事實上我們都知道學生有錯
但是上法庭時是看證據的
若是檢察官違法蒐證,使得這些電腦變成非法取得而不能使用的證物(當然是看承辦法官的認定)
那學生應該會被判無罪
這個時候,我建議14名學生們
可 以 告 死 檢 察 官.....
當然劇本要照著我想的走啦......
頭像
JJA
神人
文章: 551
註冊時間: 2001-01-06 08:00
來自: 3D紙模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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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JJA »

Tokukawa應該對著作標的物沒搞清吧...

舉下列作例子:
一個作家A在稿紙上寫好一篇文章,
交予出版社印製發行,
某B將該文章key in到電腦中成為word的格式,
放在網路上給大家分享,
請問,
該word檔案格式和書本不一樣,
難道他就不侵犯重製權嗎?

A在寫完文章後,就享有該篇文章的著作權,
重點是在文章內容,而非文章是以哪種形式出現,
一旦以不同形式出現(寫在牆壁上、寫在衛生紙上、刺在背上、key in 在電腦裡,都屬重製)

同樣的CD:(著作標的很多)
當初在錄音室錄製的內容:被演奏出的曲子、歌者唱的歌、錄音室的混音...(這也是著作標的)
而後才經過出版者製版、壓製才成CD。
爾後雖經由某人的演算法轉錄成MP3,
但是在錄音室錄製的內容仍被複製了一份,
難到經過演算法轉換,歌者會由阿妹變成老兄你?
曲子也會變成高山青?
如果這些都沒有改變,那不算重製嗎?
因為標的物很多,所以應該要分開探討才對。
(CD的美工設計印刷等又是一部份)

--
我也是學電機電子的門外漢,不過我學過法學的課程,剛好有上過著作權...
僅此而已 敬請指教[addsig]
<!-- Edit Notice Start -->

<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5 12:15 被 JJA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DearHoney
神人
文章: 6487
註冊時間: 2001-01-0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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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DearHoney »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嗯...記者也是要命的啊,雖然我是想當記者的人,但是假如我看到眼前有立即可能發現的危機時,就算有普利茲獎頒給我,我想我還是算了</FONT><!-- BBCode Quote End -->

所以將心比心,IFPI 檢察官會拿沒有反抗能力的大學生來開刀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我不是在說風涼話,本來就是這樣,去夜市抓盜版恐怕還會被黑道追殺,光華商場一帶賣補帖的也是有黑道撐腰。都是抓非法侵權的事情,當然要挑那些不會危害自己生命財產的對象了。

不過我認為這是公權力分配不足的關係。想想,如果今天去抓盜版的警察,每個拿衝鋒槍、穿防彈衣,個個荷槍實彈,黑道還敢囂張嗎?管他是光華商場的還是夜市的,那個不聞之色變,趕緊走人?此外,立法不夠明確,處罰不夠重,這也是讓他們願意鋌而走險的原因,反正被抓到讓青少年去做個筆錄,最重要的還是你根本就不敢來抓我,因為我是黑道嘛.....

所以我是認為,必須給執法單位更大的權力以及揮灑空間,他們才敢,也才有能力去抓那些擁有黑道背景的盜版商。
Tokukawa
大師
文章: 70
註冊時間: 2001-01-04 08:00

文章 Tokukawa »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Tokukawa應該對著作標的物沒搞清吧...

舉下列作例子:
一個作家A在稿紙上寫好一篇文章,
交予出版社印製發行,
某B將該文章key in到電腦中成為word的格式,
放在網路上給大家分享,
請問,
該word檔案格式和書本不一樣,
難道他就不侵犯重製權嗎?

A在寫完文章後,就享有該篇文章的著作權,
重點是在文章內容,而非文章是以哪種形式出現,
一旦以不同形式出現(寫在牆壁上、寫在衛生紙上、刺在背上、key in 在電腦裡,都屬重製)

同樣的CD:(著作標的很多)
當初在錄音室錄製的內容:被演奏出的曲子、歌者唱的歌、錄音室的混音...(這也是著作標的)
而後才經過出版者製版、壓製才成CD。
爾後雖經由某人的演算法轉錄成MP3,
但是在錄音室錄製的內容仍被複製了一份,
難到經過演算法轉換,歌者會由阿妹變成老兄你?
曲子也會變成高山青?
如果這些都沒有改變,那不算重製嗎?
因為標的物很多,所以應該要分開探討才對。
(CD的美工設計印刷等又是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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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上文我前面也提過了,就是你說的這樣。但下文,就出現了以下的問題。
現在主要關鍵點在於壓縮編碼法律上是不是承認是編輯?舉例來說,今天MP3的壓縮法是有相當多的版本,每種不同版本所壓出來的code均不相同,硬要套用當初著作權法中對電磁記錄的規範,就出現了爭議。現在台灣的法條中對電腦檔案等有經過編碼處理的東西,並未有明確的定義與法條,雖然我同學說III的法律中心那裡有擬出相當多的草案,但還是草案而已。實際上電腦網路世界處理數位資訊所適用的法律,是否能套用現實法條處理類比資訊的模式嗎?個人是相當懷疑的。
我想這事就暫到此了結,也許過幾個月我會有機會去請教III法律中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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