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宿舍被抄

除了不要把這裡當作電腦軟硬體診療室之外,什麼都可以聊!

版主: DearH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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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
初學者
文章: 24
註冊時間: 2001-02-25 08:00
來自: 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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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
同條第十一款:
改作 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製作mp3不具創作性,主張改作顯然有舉證上的困難.
其實,mp3是重製或是改作的爭議空間並不大,
實務上認定為重製並不違反法律規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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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問題了,你認為透過壓縮編碼的東西不能視同「改作」,是因為其製作MP3不具創作性,那這裡有定義「創作」嗎?何謂創作呢?source code的變更不能算是「創作」嗎?因為標的物已經改變了。

這就是我說著作權法在現今不完備的地方。所位的電磁記錄,代表的是透過類比式的紀錄媒體,A就是A,但在數位資料上,A可能是0001,也可能是0011,要如何證明A=0001=0011呢?

我的論點在於壓縮過程也算是「創作」,把A=0001變成A=01,也就是原始碼的變更,所以我會主張這是「改作」。
改作與重製之區別在於改作時另有新的創意表現,而重製則否,所謂的創意,即是著作權法稱的原創性,是經由你個人的心思所創造的,故你所謂的原始碼變更,只是經過機器的轉換,並沒有你個人所獨特的創造,換言之任何人使用都可得出同樣的結果,這樣還能說是改作嗎?
Tokukawa
大師
文章: 70
註冊時間: 2001-01-0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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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永遠是走在後面的,當社會有所需要時,法律才會被制訂,正因如此,法律總是抽象的規定,故有關定義的問題
是不可能詳細規定清楚的,若如此六法全書可能比山還高了,故法條對定義的規定常使用列舉的方式,最後再加一個"其他方法",故法律雖跟不上社會的進步,卻仍然有解釋的空間,故CD轉成MP3,絕對是屬於著作權法中
重製規定的"其他方法",並不是單純的格式轉換,試問如果沒有原版CD,又要如何轉換呢?而將來到法庭上,法官會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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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法律上的漏洞,不是說當初訂的人沒有想到,因為那時根本沒有這東西,或是那時這東西還不流行,而是技術的進步造成認定上的模糊地帶。

數位壓縮技術,是將原始碼透過coder變成另外的東西,隨著參數設定的不同,壓縮出來的bit stream也不同
。以往格式的互換,是類比式的說法:A不管到哪裡還是A。但今天A有可能是0001有可能是0011的話,沒有一個統一的格式,那如何能證明A=0001=0011呢?
Tokukawa
大師
文章: 70
註冊時間: 2001-01-0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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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作與重製之區別在於改作時另有新的創意表現,而重製則否,所謂的創意,即是著作權法稱的原創性,是經由你個人的心思所創造的,故你所謂的原始碼變更,只是經過機器的轉換,並沒有你個人所獨特的創造,換言之任何人使用都可得出同樣的結果,這樣還能說是改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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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任何人的重複試驗都可以得到「相同的結果」嗎?
今天我用A的壓縮法與B的壓縮法,對相同的raw data進行壓縮的動作,得到的是完全不同的code,那何謂相同的結果呢?各何況每個人在壓縮的過程中及便是使用相同壓縮法,在不同參數下,也會得到不同的code。所謂的獨創性,就在參數的選定上,就是利用壓縮法這個工具進行創作得到結果。

另外,「原創性」這三字基本上就有問題,何謂「原創性」呢?有人用鉛筆寫了一個叫ABC的東西,今天另一人看到[raw data相同]了,用原子筆將其改成BACAA,你能說他沒有原創性嗎?
lawless
初學者
文章: 8
註冊時間: 2001-04-1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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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問題了,你認為透過壓縮編碼的東西不能視同「改作」,是因為其製作MP3不具創作性,那這裡有定義「創作」嗎?何謂創作呢?source code的變更不能算是「創作」嗎?因為標的物已經改變了。
我的論點在於壓縮過程也算是「創作」,把A=0001變成A=01,也就是原始碼的變更,所以我會主張這是「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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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曲解了法律明確性原則 ,
從著作權法定義的方式和列舉的類型來看,
將樂曲midi化是改作,將樂曲錄音則是重製,
寫神鵰外傳是改作,盜版神鵰俠侶是重製.

最重要的是,在這次事件中,以改作來抗辯無助於解決問題,實務上檢方依據的是重製罪,學理上也缺乏將mp3歸類為改作的依據.
再者,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同樣使改作行為入罪化,爭論改作或重製實在不具任何意義.
gene
初學者
文章: 24
註冊時間: 2001-02-25 08:00
來自: 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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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問題了,你認為透過壓縮編碼的東西不能視同「改作」,是因為其製作MP3不具創作性,那這裡有定義「創作」嗎?何謂創作呢?source code的變更不能算是「創作」嗎?因為標的物已經改變了。
我的論點在於壓縮過程也算是「創作」,把A=0001變成A=01,也就是原始碼的變更,所以我會主張這是「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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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曲解了法律明確性原則 ,
從著作權法定義的方式和列舉的類型來看,
將樂曲midi化是改作,將樂曲錄音則是重製,
寫神鵰外傳是改作,盜版神鵰俠侶是重製.

最重要的是,在這次事件中,以改作來抗辯無助於解決問題,實務上檢方依據的是重製罪,學理上也缺乏將mp3歸類為改作的依據.
再者,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同樣使改作行為入罪化,爭論改作或重製實在不具任何意義.

沒錯,不論改作或重製,只要未得著作權人同意,都是侵犯著作權,都要接受法律制裁
Tokukawa
大師
文章: 70
註冊時間: 2001-01-0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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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曲解了法律明確性原則 ,
從著作權法定義的方式和列舉的類型來看,
將樂曲midi化是改作,將樂曲錄音則是重製,
寫神鵰外傳是改作,盜版神鵰俠侶是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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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將樂曲Midi化是改作,將樂曲錄音則是重製,那這就好玩了。將類比的東西透過某種輸入變換的動作變成數位的叫"改作",將類比的東西,不透過某種輸入變換的動作則叫"重製"。這裡不是又出現漏洞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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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在這次事件中,以改作來抗辯無助於解決問題,實務上檢方依據的是重製罪,學理上也缺乏將mp3歸類為改作的依據.
再者,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同樣使改作行為入罪化,爭論改作或重製實在不具任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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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若是我是「被告」,一定要先主張第63條與其內提及之相關法條,接著再主張第6條與第七條來強化我的依據。基本上不是因為原告說哪幾條就是哪幾條,而是在被告的立場,必須找到將自己立場合理化的法條才對。也就是站在反駁原告重製罪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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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4-15 00:35 被 Tokukawa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gene
初學者
文章: 24
註冊時間: 2001-02-25 08:00
來自: 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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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要強調一次,改作必須要有原創性,如果你把樂曲轉成midi,沒有自己的創意,例如編曲,而只是按照樂曲的音符來完成,仍然是重製,而非改作
microemulsion
初學者
文章: 5
註冊時間: 2001-04-1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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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想到一件事,不知台灣的污點證人制度建立了沒?

如果這14個人。。。當污點證人.........

那可就更熱鬧了說∼
Tokukawa
大師
文章: 70
註冊時間: 2001-01-0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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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不論改作或重製,只要未得著作權人同意,都是侵犯著作權,都要接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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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問題就出在第63條了
在被告的立場,依第63條與51條主張有改作權[個人用途],接著透過CD-MP3的改作程序,得到MP3的files,在未進行營利販售之行為下,那所有權是誰的呢?
gene
初學者
文章: 24
註冊時間: 2001-02-25 08:00
來自: 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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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不論改作或重製,只要未得著作權人同意,都是侵犯著作權,都要接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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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問題就出在第63條了
在被告的立場,依第63條與51條主張有改作權[個人用途],接著透過CD-MP3的改作程序,得到MP3的files,在未進行營利販售之行為下,那所有權是誰的呢?
如果CD來源合法,例如有正版CD,在符合51條規定的情況下,所有權當然是自己的,但若來源不合法,例如上網下載
,在還沒討論到改作之前,早已合乎違反重製罪的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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