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暗盤問題..DH已經表明絕對沒有這種事..也絕對沒有接受廠商的好處..
我相信DH的回答..所以看到任何指責這邊有暗盤現象的言論..我會很清楚的反駁回去..
要不要成立團購區或是乾脆禁止任何形式的團購/個人商業行為好避嫌..(二手區除外)..
這的確是可以好好討論..我個人是傾向把團購都丟到Roger老爺的團購版..(Roger老爺可別打我)..
至於商業行為..amigoccs兄現在處理他那串討論方式我覺得非常可取..
他不但做到了不在板上從事營利行為..甚至連結都不願意公佈而要求有興趣的朋友私下跟他索取..
真的是很感謝amigoccs..也讓我覺得跟他談話所花的時間真的是很有意義很值得..
至於我跟足球你的恩怨..那是另外一回事了..PCDVD那邊你要繼續下去的話我奉陪到底..
所謂的「營利行為」?
版主: DearH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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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就是我之前所舉的啊,由那些事實來做出合理懷疑與合理推測。零 寫:看了足球閣下的大作..
原來一切都只是臆測.聽說.看到而已阿...
那...事實呢...?
這麼說吧,我有肯定的說誰拿錢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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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回應Poltergeist:
原來你是以他人為中心,而把自我丟在一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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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disturb:
我前面也講了,這是懷疑,而不是確信。
而且從事實跡象可以證明我的懷疑其來有自。
如果真的有暗盤,那麼證據也是在暗盤交易的雙方手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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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justthinking:
我並沒有「指責」這邊有暗盤交易...而是「懷疑」,這兩者相差很大。
「指責」事情是要有明確證據的,不然就是抹黑。
但從事實跡象來「懷疑是否可能有此狀況」,卻是合理的。
而在這一連串討論所看到的,是各位DH的站管與支持者,一看到有人「懷疑」,就急急忙忙的跳出來痛批.....或是說什麼「拿證據來!」之類的言論。
至於我此一「懷疑」行為,相關證據之前都講過了...再列一次:
◎電腦喇叭區只有一篇討論串置頂
◎這篇討論串是個涉及金錢交易的討論串,當事人也表明有賺錢
由以上兩點,我可以合理懷疑「是否該當事人或有獲利的相關人士,可能在私底下跟站方管理人員達成某種協議,以得到置頂的權力」?
當然,最後決定要不要置頂或是搬移,都是各位管理者的自由,這點是其他人所無法干涉的。
但同樣的任何人都無法阻止別人對這種事情產生懷疑,而我只是把這份「懷疑」公開的講出來而已。
以上。
講點法律相關的好了,雖然有些離題....KD 寫:毀謗我!?我保留追訴權...jsoccer 寫:講難聽點,看到有營利的討論串被置頂,就會想到「站管到底是得到了什麼好處?免費送他一組排插?」
http://www.judicial.gov.tw/b1-1/9-509.htm
請參考上面的「司法院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
引一段話過來: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連「合理確信」都不構成毀謗罪了,更何況我只是「合理懷疑」,憲法是有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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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引一段話過來:
http://www.pcsh.tpc.edu.tw/newhello/
具體來說,縱然指摘誹謗事項的人,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該事項與真實相符,但只要已經過相當的查證,而產生與真實相符之確信,即不構成誹謗罪。
這還是「指摘」的狀況耶,我從一開始就只是「懷疑」,說毀謗實在是太誇張了.....
PS.
法律條文雖然很好用,但大法官會議釋憲的部份請也不要忽略.....
另外,或許會有人覺得台灣法律亂搞之類的,但我得先澄清一下,第五0九號解釋是根據美國那邊來的,要怪誰亂搞也請先怪美國佬....
最後由 jsoccer 於 2003-06-13 15:51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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