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是'大醫院小醫師','流星花園'這些VCD,將他COPY
借人看應是違法的
但是如果是從電視用錄影帶錄下來或是錄成VCD,借人看
這樣是否也違法呢!?
如果是的話那就太 >!<
如果不是的話,就結果論和COPY他的VCD有什麼差呢? ?_?
這樣子犯法嗎!?
版主: DearHoney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像是'大醫院小醫師','流星花園'這些VCD,將他COPY
借人看應是違法的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是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但是如果是從電視用錄影帶錄下來或是錄成VCD,借人看
這樣是否也違法呢!?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是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如果是的話那就太 >!<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沒有辦法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如果不是的話,就結果論和COPY他的VCD有什麼差呢? ?_?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比較麻煩丫
像是'大醫院小醫師','流星花園'這些VCD,將他COPY
借人看應是違法的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是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但是如果是從電視用錄影帶錄下來或是錄成VCD,借人看
這樣是否也違法呢!?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是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如果是的話那就太 >!<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沒有辦法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如果不是的話,就結果論和COPY他的VCD有什麼差呢? ?_?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比較麻煩丫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著作權法九十一條規定: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錄影就已經犯了重製罪,只是沒人抓也不好抓。
</FONT><!-- BBCode Quote End -->
嘿嘿嘿…那我要去檢舉"我同學"家裡的犯罪工具了…
還有Sxny等助長他人犯罪的廠商都應該調查。
MP3/MPC/AAC也是重製,管你是不是有買CD…反正都是重製了嘛。
[XD]
</FONT><!-- BBCode Quote End -->
別忘了這一條:
著作權法第 51 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也就是說自己轉錄手上的正版 CD 成 MP3 給自己聽都是 fair use 的合法動作。
再以美國為例,依「Audio Home Recording Act」 (AHRA) 來說,同意消費者有權重製音樂以供非商業行為使用,而這也是當時 Napster 抗辯的理由之一。
<!-- Edit Notice Start -->
<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2-01-01 19:05 被 小酒蟲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著作權法九十一條規定: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錄影就已經犯了重製罪,只是沒人抓也不好抓。
</FONT><!-- BBCode Quote End -->
嘿嘿嘿…那我要去檢舉"我同學"家裡的犯罪工具了…
還有Sxny等助長他人犯罪的廠商都應該調查。
MP3/MPC/AAC也是重製,管你是不是有買CD…反正都是重製了嘛。
[XD]
</FONT><!-- BBCode Quote End -->
別忘了這一條:
著作權法第 51 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也就是說自己轉錄手上的正版 CD 成 MP3 給自己聽都是 fair use 的合法動作。
再以美國為例,依「Audio Home Recording Act」 (AHRA) 來說,同意消費者有權重製音樂以供非商業行為使用,而這也是當時 Napster 抗辯的理由之一。
<!-- Edit Notice Start -->
<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2-01-01 19:05 被 小酒蟲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嘿嘿嘿…那我要去檢舉"我同學"家裡的犯罪工具了…
還有Sxny等助長他人犯罪的廠商都應該調查。
MP3/MPC/AAC也是重製,管你是不是有買CD…反正都是重製了嘛。
------------------------------------------------------------
這樣的觀點有點偏差歐...
物品本身是無罪的.用來犯罪是使用者本身的問題.
例如:菜刀工廠製造出菜刀.有人拿它來殺人,所以,推論菜刀工廠是共犯.
砂石車是用來在砂石的.但不肖業者,不遵守交通規則,撞死人.所以,推論
汽車工廠是共犯.
影印機可以拷貝書本,所以,全祿是全球主要的盜版工具製造商之一.
按這種邏輯推論下去還得了..
所以,應該說--物品本身是無罪的.用來犯罪是使用者本身的問題.
以上純粹就事論事,我不是來搗蛋的.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這樣的觀點有點偏差歐...
物品本身是無罪的.用來犯罪是使用者本身的問題.
例如:菜刀工廠製造出菜刀.有人拿它來殺人,所以,推論菜刀工廠是共犯.
砂石車是用來在砂石的.但不肖業者,不遵守交通規則,撞死人.所以,推論
汽車工廠是共犯.
影印機可以拷貝書本,所以,全祿是全球主要的盜版工具製造商之一.
按這種邏輯推論下去還得了..
所以,應該說--物品本身是無罪的.用來犯罪是使用者本身的問題.
以上純粹就事論事,我不是來搗蛋的.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我寫原文章是來搗蛋的 :lol:
大家一看應該就知道有沒有道理了嘛…
另,錄放影機本來就是來拿「錄東西」用的。
如果說錄影就是犯罪的話,那錄放影機就跟毒品沒啥兩樣了
這樣的觀點有點偏差歐...
物品本身是無罪的.用來犯罪是使用者本身的問題.
例如:菜刀工廠製造出菜刀.有人拿它來殺人,所以,推論菜刀工廠是共犯.
砂石車是用來在砂石的.但不肖業者,不遵守交通規則,撞死人.所以,推論
汽車工廠是共犯.
影印機可以拷貝書本,所以,全祿是全球主要的盜版工具製造商之一.
按這種邏輯推論下去還得了..
所以,應該說--物品本身是無罪的.用來犯罪是使用者本身的問題.
以上純粹就事論事,我不是來搗蛋的.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我寫原文章是來搗蛋的 :lol:
大家一看應該就知道有沒有道理了嘛…
另,錄放影機本來就是來拿「錄東西」用的。
如果說錄影就是犯罪的話,那錄放影機就跟毒品沒啥兩樣了
小丸子的姊姊好可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