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 - SB Live! Value 安裝 Audigy 驅動程式經驗談

音效卡的問題在此討論。

版主: DearH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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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man
大師
文章: 184
註冊時間: 2001-01-06 08:00
來自: 慾望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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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Rainm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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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64→PCI128 這事情很多人應該都還記得,不過我倒是不記得(應該說當時不知道)Creative 有針對這件事情道歉或說明過什麼.....

這樣講起來,Creative 這些事情倒是有脈絡可循的。最早使用 ES1370 的 PCI32 與 PCI64,只是驅動程式的差別,所以上演 PCI64 驅動程式成為搶手貨的戲碼,為此,Creative 才改推出 ES1371 來真正區隔 PCI32 與 PCI64,讓 PCI32 使用 ES1371,PCI64 使用 ES1370,這事情我沒記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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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想當年我也去買了塊PCI32來裝PCI64的Driver [b05]
aron
大師
文章: 63
註冊時間: 2001-08-16 08:00
來自: 中壢

文章 aron »

CREATIVE這麼做實在是蠻橫....太沒品了 :!:
KOG
初學者
文章: 14
註冊時間: 2001-07-04 08:00
來自: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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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KOG »

本來下班後要去買SB Audigy的,但是看到CREATIVE如此蠻橫的舉動
就改買了PHILIPS Acoustic Edge以此行動對CREATIVE表達 :evil: 的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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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11-02 20:11 被 KOG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jms
大師
文章: 150
註冊時間: 2001-01-09 08:00
來自: Taipei

文章 jms »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本來下班後要去買SB Audigy的,但是看到CREATIVE如此蠻橫的舉動
就改買了PHILIPS Acoustic Edge以此行動對CREATIVE表達 :evil: 的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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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他們很....,但是你也不用跟自己過不去吧!
PS:這一片現在有降價嗎?我也想買 [b06] [b06] [b06]
DearHoney
神人
文章: 6487
註冊時間: 2001-01-0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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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DearHoney »

是啊!我也覺得這是應該分開來處理的事情。Creative HK 的事情,每個人也許都有自己的看法,有好有壞不一定,但是如果 Audigy 音效卡是你需要的東西,我倒是覺得應該把 Creative HK 擺一旁,畢竟三千多元不是個小數目,不要在這個地方對不起自己..... :)
fedex
初學者
文章: 29
註冊時間: 2001-02-05 08:00
來自: 草山

文章 fedex »

文章是轉貼的,那當時原文所在的大陸網站,也跟我們一樣
有收到存證信嗎?(不曉得是大陸哪個網站,所以無法去看,故問)
phillic
初學者
文章: 8
註冊時間: 2001-08-21 08:00

文章 phillic »

我自己是沒有在用Audigy(我是用Philips AE)

不過我覺得這封律師信就語氣和最後的要求來看...
頂心虛的

而且令人不舒服 [b08]
iafliu
初學者
文章: 39
註冊時間: 2001-02-25 08:00

文章 iafliu »

其實只要行為人對於論述的事物有適當的查證以及邏輯推論,即便事後證明該論述並非真實,亦不該當刑法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本件由於原作者之論述應可認為已有相當的論證,所以難謂有誹謗罪之適用。準此,由於正犯不成立,從犯無從附麗,本網站站長應不致成立誹謗罪之幫助犯罪名。況且,此網站乃言論之集散地,屬於傳播媒體之一種,受言論自由之保護,大法官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針對言論自由與誹謗罪之關係既已採與上述意見相同之見解,法院見解將受其拘束。綜上,我覺得不用理香港那個"免堅持"律師。 :!:
katochwa
初學者
文章: 43
註冊時間: 2001-04-06 08:00
來自: 社壇,安海,泉州,香港,休士頓,何處是我家??/

文章 katochwa »

DH大大參考看看:

1致:Dear Honey.com.tw
回應:

本網頁之管理員不能確定 貴公司之信件是否對象為本網頁.或是dear honey.com.tw 此信之抬頭與本網站名有相當大的出入.本網站只能以郵差送錯之放式退還此信.如果之信為發給本網頁,則此律師行之律師在專業知識,或識業操手方面,確有商確之地方.

2.SAD的誹謗言論
在此言論並未被任何之司法機構,特別是台灣之司法機構定罪為誹謗之前.此言論並沒有任何之罪名. 貴公司說SAD之言論為誹謗,不知依那個地方之法律,那個條法律,那個法院,那個法官之判決?請提出依據

3.具有同樣的效能
里面並沒有出現任何"具有同樣的效能"之字言,不知 貴公司的這幾字從何得到

4.對CREATE造成傷害
請 貴公司拿出証據,此言論對貴公司所造成之傷害,包括公司之因此言論之損失的具體數字.

5.可能對其他顧客造成傷害
在未有具體數據顯示對顧客造成傷害之前. 貴公司有何依據此言論"可能對顧客造成傷害.而不說"可能對顧客帶來方便"


6."要求貴公司於接獲此聲明時,將其張貼於貴公司網站,維期九十日"
我們沒有義務為 貴公司,或某些電腦周邊產品製造商,張貼公司之聲明,但貴公司可以購買本網頁之位置做為 貴公司產品宣傳之用,我們會收取適當之費用做為應付本網站之支出.

7.在未來幾天內,我們將..

我們不能確認"未來幾天內"為幾天的情況之下,我們沒法做出任何之誠諾


DH大大,千萬別妥協,這種律師信.沒有任何的東西,只是下下你而且.因為如果要定為誹謗罪.並不是那麼簡單的.
katochwa
初學者
文章: 43
註冊時間: 2001-04-06 08:00
來自: 社壇,安海,泉州,香港,休士頓,何處是我家??/

文章 katochwa »

DH,忘了告訴你.象這樣的律師信,在香港只要發800塊(港幣)($1港幣=4台幣)就可以出一封,97年的價,因為當時我家房子的租客有6個月沒有交租.吹了好幾次都不交,趕又趕不跑,於是就去找律師出一封律師信下下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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