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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katochwa »
DH大大參考看看:
1致:Dear Honey.com.tw
回應:
本網頁之管理員不能確定 貴公司之信件是否對象為本網頁.或是dear honey.com.tw 此信之抬頭與本網站名有相當大的出入.本網站只能以郵差送錯之放式退還此信.如果之信為發給本網頁,則此律師行之律師在專業知識,或識業操手方面,確有商確之地方.
2.SAD的誹謗言論
在此言論並未被任何之司法機構,特別是台灣之司法機構定罪為誹謗之前.此言論並沒有任何之罪名. 貴公司說SAD之言論為誹謗,不知依那個地方之法律,那個條法律,那個法院,那個法官之判決?請提出依據
3.具有同樣的效能
里面並沒有出現任何"具有同樣的效能"之字言,不知 貴公司的這幾字從何得到
4.對CREATE造成傷害
請 貴公司拿出証據,此言論對貴公司所造成之傷害,包括公司之因此言論之損失的具體數字.
5.可能對其他顧客造成傷害
在未有具體數據顯示對顧客造成傷害之前. 貴公司有何依據此言論"可能對顧客造成傷害.而不說"可能對顧客帶來方便"
6."要求貴公司於接獲此聲明時,將其張貼於貴公司網站,維期九十日"
我們沒有義務為 貴公司,或某些電腦周邊產品製造商,張貼公司之聲明,但貴公司可以購買本網頁之位置做為 貴公司產品宣傳之用,我們會收取適當之費用做為應付本網站之支出.
7.在未來幾天內,我們將..
我們不能確認"未來幾天內"為幾天的情況之下,我們沒法做出任何之誠諾
DH大大,千萬別妥協,這種律師信.沒有任何的東西,只是下下你而且.因為如果要定為誹謗罪.並不是那麼簡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