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會請這種人當員工嗎?

除了不要把這裡當作電腦軟硬體診療室之外,什麼都可以聊!

版主: DearH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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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
大師
文章: 126
註冊時間: 2001-02-1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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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整個問題原本就是假設性的(虛擬的),不論是贊成還是反對的人本身就都帶有一定的假設。
賭一個對自己無約束力的人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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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您真的看完那長篇大論嗎 :eek:

我回頭看了一下... 不就和另一篇內容一樣嗎 ?!
我沒有犯強姦罪... 所以我有資格丟石頭...:!:

我想... 大家不同意的最大原因是... 雖然不錄用是對受刑人的一種傷害... 但錄用後卻會對其他人造成某種程度的傷害... 在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原則下... 只好...

但倒也不是說不給機會... 也不是受刑人一定都壞到底... 只是強姦犯這種畜牲... 完全找不出其不得已犯案的理由...

因為我笨... 所以我找不出來... 也不想去找出來...
么壽喔~~~

冬天那 A 這呢寒~~~
salfon
大師
文章: 162
註冊時間: 2001-01-07 08:00
來自: 無聊人的精神病院

文章 salf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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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您真的看完那長篇大論嗎 :eek:

我回頭看了一下... 不就和另一篇內容一樣嗎 ?!
我沒有犯強姦罪... 所以我有資格丟石頭...:!:

我想... 大家不同意的最大原因是... 雖然不錄用是對受刑人的一種傷害... 但錄用後卻會對其他人造成某種程度的傷害... 在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原則下... 只好...

但倒也不是說不給機會... 也不是受刑人一定都壞到底... 只是強姦犯這種畜牲... 完全找不出其不得已犯案的理由...

因為我笨... 所以我找不出來... 也不想去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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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兩篇的問題還是有一點點的不同(雖然可能引發的原始原因是相同的),差就差在一個重在假釋方面,一個重在該罪犯已服完刑。

不過基本上我的看法只有一個,看那人犯啥罪,有些罪真的是不值得(或不需要)原諒的。
對抗怪獸時
要注意
別讓自己也成了怪獸
窺伺深淵時
深淵也正窺伺著你
Ada
大師
文章: 126
註冊時間: 2001-02-1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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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兩篇的問題還是有一點點的不同(雖然可能引發的原始原因是相同的),差就差在一個重在假釋方面,一個重在該罪犯已服完刑。

不過基本上我的看法只有一個,看那人犯啥罪,有些罪真的是不值得(或不需要)原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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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為已經服刊完畢了... 所以這一篇的討論才會遠遠少於另一篇啊... :P

只是... 有些過錯... 不是服完刑就表示社會一定要原諒的...

事實上... 我也找不出任何有關強姦犯會在啥不可抗拒因素下去犯罪...
么壽喔~~~

冬天那 A 這呢寒~~~
pikachu
初學者
文章: 14
註冊時間: 2001-02-12 08:00

文章 pikach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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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世界性的規定叫做、上訴後的判決要比之前的還輕...

而且如果一審、二審就沒罪了,被告當然不會上訴,又怎麼看的到輕→重的變化呢?:)
剩下來會看到的、都是重→輕啊^^...
不過說真的,會成為新聞的,當然是那些民代啊之類的人,小老百姓無罪開釋,誰管你啊?
何況和況,鄭太吉(不會寫他的名字><)不就被處死了嗎?
---
最近似乎老是愛持反對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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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原來有法學世家的人在此嗎,那我想問一下,若是一審、二審就沒罪了,而檢方再上訴的狀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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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於法學上吾人謂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其適用要件原則上須為由被告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故由檢察官或自訴人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者即不適用,且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亦不適用,而第三審係專為救濟法律錯誤而設之法律審,本為判決違背法令始得上訴第三審,且亦並無準用第二審之相關規定,雖以不加重為原則,但第二審量刑確有不當者,則仍不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限制,故於第三審再諭知較重之刑,與是否由檢察官提起者無涉,於此一併敘明
pikachu
初學者
文章: 14
註冊時間: 2001-02-1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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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世界性的規定叫做、上訴後的判決要比之前的還輕...

而且如果一審、二審就沒罪了,被告當然不會上訴,又怎麼看的到輕→重的變化呢?:)
剩下來會看到的、都是重→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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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因為被害者或其家屬會再提上訴啊... 只要被害者或其家屬本身夠力... 愈審愈重是必然的...

白曉燕事件時不就有個有力人士四處找高官民代泣訴嗎 ?!
另外... 我也搞不清楚侵佔罪是不是取消了... ?_?

很多時候... 只要有個代表性案例... 就足以拖垮其他運作良好的事物... :-.-:
不巧... 司法不明 (公不公就先別管了... ) 的案例就特別多...

唉... 最近我好悲觀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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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並未取消,規定在現行刑法第三百三十五至第三百三十八條
BloodTeeth
初學者
文章: 1
註冊時間: 2001-08-21 08:00
來自: 台中

文章 BloodTeeth »

對於發表要給強暴犯自新ㄉ機會ㄉ人
我請問你們一個問題
如果今天被強暴或是輪姦ㄉ是你ㄉ女友或是親人
就算它自新ㄌ~~你會錄用它ㄇ??

還有前面提到關於耶穌ㄉ故事
我想.....
妓女跟強暴犯應該差粉多ㄅ....應該不能相提並論



我不是什麼先聖先賢~~我只是個普通ㄉ人~~~
一個再普通不過ㄉ人[adds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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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8-21 16:47 被 BloodTeeth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Limean
初學者
文章: 19
註冊時間: 2001-01-10 08:00
來自: 台北 桃園

文章 Limean »

"基本上人就是一個犯賤的動物,自從那潘朵拉盒被打開以後,一百多種邪惡的思想就佔據了人類...",而前面那位仁兄也指出了人都會犯罪,所以人就是欠管,需要法律來約束.而看鄰近的新加坡在重法之下治安果然讓人稱羨,卻也沒嚇走想移民到那裡的人,所以嚴刑峻法在現在的社會是大多數人樂於接受的.另外一種方式是等遺傳學把人體上那些不良基因改掉,但不知還要幾個世紀...

阿,文章偏離主題了,回歸正傳
回答和大多人一樣,不會
沒必要替公司再增加風險...
與其錄用這些前科的人,吾寧可錄用身體殘障等弱勢團體,這些人在社會上不會比那些有前科的人少!也更需要被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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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懷疑以前的太平盛事,家家夜不閉戶,...,世界大同,...,真的假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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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8-21 17:03 被 Limean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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