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會請這種人當員工嗎?

除了不要把這裡當作電腦軟硬體診療室之外,什麼都可以聊!

版主: DearHoney

TWHC
大師
文章: 194
註冊時間: 2001-07-17 08:00

文章 TWHC »

看了大家的說法,我不打算提出我的 idea,
但我還是要說:

我不認為這種事是如此簡單的說說就算了.
這牽涉到人性相當基本而深層,半矛盾的心態,
而目前的結論絕非什麼好的解決辦法,只是逃避而已.

辦法是人想的,創意可以用來賺大錢,
但也不要忽略給人一口飯吃的機會.
你說對犯人太仁慈?
我可是想得到絕對讓他付出代價的辦法....
搞不好他還寧願去死.......
藍色琉璃海
神人
文章: 541
註冊時間: 2001-01-07 08:00
來自: 北縣的某個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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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藍色琉璃海 »

不會
光是一般的飆車砍人的少年仔
我都很想拿烏茲去掃射了
況且是......
jackoop
神人
文章: 495
註冊時間: 2001-02-04 08:00
來自: 亞姆利札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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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jackoop »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不會
光是一般的飆車砍人的少年仔
我都很想拿烏茲去掃射了
況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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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間房間吧
讓他們亂跑
還可以練46.......... :P
ohayogll
初學者
文章: 7
註冊時間: 2001-07-31 08:00
來自: 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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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ohayogll »

恩...強姦犯...恩...
基本上...強姦犯..我是不會錄用的...
強姦犯...犯罪的原因是什麼...
無處發洩???
沒錢嫖妓???
他的原因好像沒有一個是情有可原的...
要他幹嘛...嚇公司女職員???
Nazi
神人
文章: 245
註冊時間: 2001-01-05 08:00
來自: Keelung,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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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Nazi »

把所有的強姦犯找來當員工...等他們互相殘殺...
剩下的最後一個把他磨成粉...那個粉就是最強的強姦藥...
等等...這好像是練蠱的方法.......(爆)
matal
初學者
文章: 7
註冊時間: 2001-08-07 08:00

文章 matal »

好人跟壞人的差別~

好人只會去想
壞人才會去做

如果在犯罪前想一下對象換成是自己的姊妹,或是女朋友.....
狂人
神人
文章: 1121
註冊時間: 2001-02-05 08:00
來自: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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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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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你是一家公司的老闆或人事主任
有一位年少犯下了輪姦罪的人在十幾年後刑滿出獄
在他的黃金時代唯一的經歷是"服刑"
到你公司面試後,不論他要任職哪種工作,你會錄用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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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本人的信念與某些其他原因... 我想要把那些人抓來好好轟幾槍...

第一就是一槍擊毀他的犯案工具... (既然做不到這方面的自我克制,那就不算是男人。既然不算是男人,那就拿掉男人的證明吧。)

休息與復原過後...

第二就是用大口徑手槍由膝蓋後面向前開槍... 將膝蓋完全擊毀。\r

休息與復原過後...

第三就是用同樣的大口徑手槍將手軸以相同的方式擊毀...

休息與復原過後...

第四就是將他投擲到熔岩中。


中間的休息與復原時間是為了讓該犯人能夠細細品嚐各種滋味而設的,我某些事情會很不人道,因為我並不認為那些人可以算是人。


亂槍打死?太便宜他們了吧?
Tiberius 濫用權力公報私仇,真是行為自律的典範啊。
不管他人死活為己任,狂人也... :lol: :!: :lol:
狂人
神人
文章: 1121
註冊時間: 2001-02-05 08:00
來自: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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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狂人 »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辦法是人想的,創意可以用來賺大錢,
但也不要忽略給人一口飯吃的機會.
你說對犯人太仁慈?
我可是想得到絕對讓他付出代價的辦法....
搞不好他還寧願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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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太仁慈,還有太多的殘障人士需要援手,難道你寧願把能提供給殘障人士的機會改而提供給那些該死的傢伙?

好啦,就讓他們去清除核廢料吧,反正幾個月之後就會 "無疾而終"...
Tiberius 濫用權力公報私仇,真是行為自律的典範啊。
不管他人死活為己任,狂人也... :lol: :!: :lol:
狂人
神人
文章: 1121
註冊時間: 2001-02-05 08:00
來自: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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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不會
光是一般的飆車砍人的少年仔
我都很想拿烏茲去掃射了
況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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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高薪聘請來去砍強姦犯吧。
Tiberius 濫用權力公報私仇,真是行為自律的典範啊。
不管他人死活為己任,狂人也... :lol: :!: :lol:
Ada
大師
文章: 126
註冊時間: 2001-02-14 08:00
來自: 水溝旁的螞蟻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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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Ada »

其實... 人權團體一直強調犯人的人權... 那是因為受害者不是這些人權團體... :-.-:

對一般社會大眾而言... 受害者不過是地球上五、六十億分之一的組成... 但卻是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全部...

所以我讚成... 在某種程度以上的加害者... 一律死刑伺候...

酒醉駕車 ?! 死... 強姦 ?! 死... 殺人 ?! 死... 甚且... 還希望能兩命陪一命... 我管你說啥和家屬無關... 誰叫你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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