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好友喜歡上我 , 唉...

除了不要把這裡當作電腦軟硬體診療室之外,什麼都可以聊!

版主: DearHoney

jakyou
神人
文章: 1305
註冊時間: 2001-02-12 08:00

文章 jak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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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律都是對的?你少來亂說話?美國以前憲法還有歧視黑人﹐法律剝奪黑人投票權。合法沒錯啊﹐問題是法律在此公正公平嗎?以前很多國家也是法律剝奪女性參選與投票權力﹐這也是公平公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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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規定的,不代表不可以去爭取,也不代表不可以增加,不可以修改。但你今天想要爭取的,不代表別人就必須支持,必須同意。這是民主的基本素養吧。

法治的社會不以法律為依歸,那要依據什麼?道德嗎?良知嗎?還是某某理論、某某假說。人各有其正義,你的正義跟我的不見得相同,當兩人認知不同時,打架嗎?比武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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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行為的變化都是來自於心裡﹐除非你是行屍走肉﹐不然不可能會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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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我同意,但是不表示你就可以以你的價值觀批判別人的心態、想法是對是錯。思想、心態沒有對錯,行為才有,不然就不必訂定一堆規範行為的法律,並在違犯時以強制力處分或糾正。

我今天的重點是我歧視同性戀沒有錯,我並沒有說同性戀是對是錯,那是他人的想法,我無權干涉,無權批判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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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開始是歧視﹐然後慢慢由歧視衍生出來的許多變態心理與行徑就會出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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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沒有制衡力量,當絕對的強大力量出現的時候,本來就沒有什麼公平正義可言,現實和理想是差非常遠的,但今天同性戀的情況是這樣嗎?似乎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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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確定一下﹐你搞不搞得懂啥是歧視﹐啥是不喜歡啊?如果你這兩個都搞不懂﹐哪跟你講再多也是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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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貴官對歧視的定義是如何呢?我對歧視的定義是一種不認同某人事物的心態或想法,並給予負面評價(不一定說出來),無關乎行為。

依我的定義,不喜歡的確是歧視的一種,只是強度沒那麼高。

如果貴官認為歧視是一種行為或動作的話,那沒什麼好討論的,因為我們在談的是不同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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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心態沒有對錯,行為才有。

呵呵呵﹐那你就大錯特錯了。行為上的錯誤就是由心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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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貴官要如何判定思想、心態的對錯呢?以你的正義?還是以我的正義?或是孔子、孟子的正義?或是某某理論?某某學說?

在連言論都要自由的今天,貴官還要去限制思想、心態的自由並硬加對錯,我不知道該說什麼。

今天我認為歧視同性戀並無不對,歧視並不表示不公不義。我敘述我的想法,但我不會去批判你的想法是對是錯。我會以法律為依歸,那是我的思考模式,會提出法律是用來論證行為、權益,跟思想、心態無關,思想、心態是不受任何規範的。

至於法律是否符合貴官或某人的公平正義,那是別的問題,請勿問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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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承認我很幼稚,因為我還是有情
>緒,會喜歡或討厭一個人、一件事、一
>個物品,這是修養還不夠,無法做到心
>如止水,保持平安喜樂。

這還要你說?以前大陸與台灣人在此大戰的時候﹐你的幼稚行徑早就暴露出來了﹐只是當時不太想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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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正義的狂人,請問我 jakyou 哪一篇 Post 牽涉到「大陸與台灣人在此大戰」,就我的印象,四百多篇的 Post 並無相關討論,你是不是搞錯了什麼?

今天會貴官會直接批評跟你想法不同的某人幼稚,這算是成熟的表現嗎?不算是一種歧視嗎?不過我無意干涉你的解釋,也不會批判你是對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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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6-13 11:27 被 jakyou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狂人
神人
文章: 1121
註冊時間: 2001-02-05 08:00
來自: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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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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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律都是對的?你少來亂說話?美國以前憲法還有歧視黑人﹐法律剝奪黑人投票權。合法沒錯啊﹐問題是法律在此公正公平嗎?以前很多國家也是法律剝奪女性參選與投票權力﹐這也是公平公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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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規定的,不代表不可以去爭取,也不代表不可以增加,不可以修改。但你今天想要爭取的,不代表別人就必須支持,必須同意。這是民主的基本素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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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婦女參選投票?這也算合理?這可不是沒規定的吧?世界上很多國家以前都有此法律﹐後來才慢慢的改正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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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社會不以法律為依歸,那要依據什麼?道德嗎?良知嗎?還是某某理論、某某假說。人各有其正義,你的正義跟我的不見得相同,當兩人認知不同時,打架嗎?比武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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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本來就重要﹐但是法律必須是公平的﹐如果法律造成了歧視與不公平﹐那自然是法律訂定有誤。

那種多數贊成欺負少數的法律我可不認同﹐那是把迫害改名為法律而隱藏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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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我同意,但是不表示你就可以以你的價值觀批判別人的心態、想法是對是錯。思想、心態沒有對錯,行為才有,不然就不必訂定一堆規範行為的法律,並在違犯時以強制力處分或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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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同﹐不同意 = 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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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貴官對歧視的定義是如何呢?我對歧視的定義是一種不認同某人事物的心態或想法,並給予負面評價(不一定說出來),無關乎行為。

依我的定義,不喜歡的確是歧視的一種,只是強度沒那麼高。

如果貴官認為歧視是一種行為或動作的話,那沒什麼好討論的,因為我們在談的是不同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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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你把 "不喜歡" = "歧視"... 那也就不必多說了... 還真難得看到這種相等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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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正義的狂人,請問我 jakyou 哪一篇 Post 牽涉到「大陸與台灣人在此大戰」,就我的印象,四百多篇的 Post 並無相關討論,你是不是搞錯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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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我弄錯﹐你的 ID 跟另外一個人很像... 在此道歉。
Tiberius 濫用權力公報私仇,真是行為自律的典範啊。
不管他人死活為己任,狂人也... :lol: :!: :lol:
jackoop
神人
文章: 495
註冊時間: 2001-02-04 08:00
來自: 亞姆利札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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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jacko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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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種一副擺明「我就是沙豬怎樣」的人\r
我覺得與之辯也是浪費口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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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文主義 請問閣下懂多少?
女性主義跟沙文主義的本質差異又在哪?
女性主義跟女權主義的不同處你又知道在哪嗎?
更別提你要是想跟我辯論我會想說
"把你的口水收好,我不歡迎" :)

自己先申明權益 然後等待修法 這很好啊
但是自己要怎麼作 是呆在櫃子裡 還是走出人群?
Pub就Pub 硬是要搞同性戀Pub
社團就社團 硬是要搞同性戀社團
當然啦 這給你們更多的擇偶機會是無庸置疑的
但是性向並不是一種不觸及敏感面的個人特質 他是一種會對社會正義及習俗有所挑戰的過程
不是你大聲說大家歧視你 就會有所改變的
同志團體的特殊聯結是中外皆是的 台灣同志並不特別
但是不同於現在國外同志的大鳴大放 台灣的同志圈只是個枯井 不論是在政治面上還是實際面上

我想我的述求你懂 也不必這樣惱羞成怒
女權主義者自己放置自己在一個"低位"來要求改變 卻忘了在法律及社會正義面上 女性幾乎擁有比男性更多的力量及保護
為什麼? 為了女性先天的劣勢(體能)以及後天權利面的返還
還不如女性主義者用一種站在關懷的立場來看待兩性關係 並也不獨專視野在女性的權利.力量

同志呢? 沒錯 更不足的權利 更不足的力量
但是並不缺手缺腳 在社會上也早佔有一席之地
"同志婚姻"是你重這個討論串以來一直重申的 但我想社會對這樣的一個觀念想必是陌生的
很抱歉的是 我沒有看到大規模的討論 更沒有同志伴侶權利的公聽會被召開
我想這並不是大眾的打壓 也不會是因為歧視所造成的劣勢
同志正在爭取自己的權利 沒錯 但是態度對嗎? 立場對嗎? 方式有效嗎?
這些我想都是你們自己該檢討的問題 因為這並不關我們的權益 你希望在這自私自利的自由國家由異性戀者來幫你爭取權利? 簡直是癡人說夢

你要說我對社會的關懷很不足 我不會否認
但我也會說我唸社會學只是代表我看到的層面會比較廣 並不代表我一定要幫弱勢團體開口 我一定要對所有自視甚憐的傢伙掉一滴同情淚 不是嗎?

更不用提 沙豬又如何? 你能叫我是沙豬(對我做污名化) 我不能歧視你這個"性向相異者"嗎?
這是自由社會 不過你用字遣詞也請客氣點
頭像
KomHub
神人
文章: 337
註冊時間: 2001-01-15 08:00
來自: B612號小行星

文章 KomHub »

團體的組成本來就是為自己的利益而形成的
政治人物可以為自己的理念和利益組成政黨
各種職業的人可以為自己的權益組成工會
所以同志組成自己的利益團體與地方這是理所當然的事.

對於您的謬論我也懶得在回應什麼...
只是當你先批評「同志激進者是世界三大垃圾」
我只是罵「豬」已經比你客氣很多了 ^^

這是自由社會,是你的用字遣詞先不客氣,當然修怪我不客氣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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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6-27 19:49 被 KomHub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Titan
大師
文章: 127
註冊時間: 2001-03-11 08:00
來自: 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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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Titan »

民視社會新聞
台灣的同性戀者未來將可以共組家庭,法務部最近修訂「人權基本保障法草案」,不僅研擬讓同志籌組家庭還能收養子女,不過同志團體認為,只有讓同志結婚合法化才是真正尊重人權的做法。

法務部最新修訂的「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讓同志有了成家育子的法律依據。未來法律將承認同性戀者合法的同居關係,但還是不准同志結婚,因此兩人只能說是「性伴侶」而非「夫妻」。

部長陳定南表示,由於國人的觀念較為保守,因此將以漸進的方式進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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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6-27 21:55 被 Titan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Basara
大師
文章: 73
註冊時間: 2001-01-06 08:00
來自: 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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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權主義的走向主流是(基進主義),
身在其位,共謀其利,
是以女性需要的方面出發,
而不是要求全部與男性一樣。
Titan
大師
文章: 127
註冊時間: 2001-03-11 08:00
來自: 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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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Titan »

兩個15歲的異性戀 能不能結婚?
發生性關係是一事實行為,結婚是屬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有其構成的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
關於結婚的積極要件有:
民法第九百八十條:「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民法第九百八十一條:「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若已自行完成結婚儀式,卻因未達適婚年齡及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就無法依戶籍法完成結婚登記。
雖已完成結婚之法律行為,惟因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條、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依同法第九百八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條之規定,並非當然無效,而係效力未定,僅得由當事或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請求撤銷兩人之結婚,在未經撤銷之前,兩人之婚姻仍屬有效。
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兩人之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向法院請求撤銷時,若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即不得請求撤銷;法定代理人以兩人之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向法院請求撤銷時,若法定代理人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亦不得請求撤銷。
ps:所謂未成年是指未滿二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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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1>[ 這篇文章在 2001-06-27 23:28 被 Titan 編輯過 ]</font><!-- Edit Notic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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