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67 筆資料符合您搜尋的條件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改作與重製之區別在於改作時另有新的創意表現,而重製則否,所謂的創意,即是著作權法稱的原創性,是經由你個人的心思所創造的,故你所謂的原始碼變更,只是經過機器的轉換,並沒有你個人所獨特的創造,換言之任何人使用都可得出同樣的結果,這樣還能說是改作嗎? </FONT><!-- BBCode Quote End --> 真的任何人的重複試驗都可以得到「相同的結果」嗎? 今天我用A的壓縮法與B的壓縮法,對相同的raw data進行壓縮的動作,得到的是完全不同的code,那何謂相同的結果呢?各何況每個人在壓縮的過程中...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著作權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 同條第十一款: 改作 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製作mp3不具創作性,主張改作顯然有舉證上的困難. 其實,mp3是重製或是改作的爭議空間並不大, 實務上認定為重製並不違反法律規範目的. </FONT><!-- BBCode Quote End --> 這就是問題了,你認為透過壓縮編碼的東西不能視同「改作」,是因為其製作MP3不具創作性,那這裡有定義「創作」嗎?何謂創作...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您搞錯著作權法對於重製的定義了 著作權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明文規定: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 根據條文列舉的行為類型,重製的界定並未侷限於 精確複製原物.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所以我前面主張的是「改作」,因為「重製」與「改作」在法律上明顯不同不是嗎? 將CD內的音樂在63條的保障下「改作」成MP3,那這MP3的著作權為何人呢?當然這些在「無販售營利行為的先決假設下」 更何況「有形的重複製作」這有點模糊,在以...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在我的認定,MP3 與 CD,雖然「資料」不同,但是用途相同,而且我們為什麼用 MP3,正是因為我們覺得這東西聽起來和 CD 差不多,所以我們才用。 當我們在使用的時候,當作一樣的東西,等到有法律官司出現,我們又要強辯這是不同的東西,我覺得這很幼稚。 </FONT><!-- BBCode Quote End --> 大大,這就是法律與一般認知不同的地方,因為raw data的不同,雖能播出「類似」的音樂、人的感官上也說這「應該」相同,但能否視為相同的東西呢?就嚴謹的技術層面上,他是不一樣的,因為raw ...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font color=green>原來著作權所主張之重置罪,是主張copy後得到完全一樣的東西 </font> 你拿一本有著作權的書去影印機把整本書做影印... 即使印的不清楚,一樣犯重置罪... </FONT><!-- BBCode Quote End --> 今天著作權法的問題舉例來說: 你拿一本有著作權的書去影印機把整本書做影印... 即使印的不清楚,一樣犯重置罪 但若你將這書用OCR方式變成檔案[只變成檔案,若不合第63條之規定,還是犯重置罪],然後經改寫、並編碼[壓縮、編碼的過程是改作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