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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喔
那個taxi 終極殺陣片頭的電吉他SOLO
後來好像還有小喇叭的那首曲子是什麼
哪裡買的到............................
我以為電影配樂會有............結果我買了 裡面沒有那首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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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8 筆資料符合您搜尋的條件
- 2001-04-16 17:45
- 版面: 聊天打屁
- 主題: 我對「成大宿舍被抄」討論的感想
- 回覆: 35
- 觀看: 5058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我重新謹慎地看一遍我上篇文章後,我更正了一個直說學生非法的地方。但其他我就找不到有任何表達方式會讓人覺得我把自己的想法等同於有強制效力的法律的地方了。請問lawless網友,你能舉個例子嗎? 如果不字字斟酌,您何從得知立法精神? 我深深相信,法律條文只要給 那些想賺錢的人(如存心鑽漏洞獲利或律師等)去苦讀 苦背就夠了。一般人除非特殊需要(被人告or權利義務 的平衡迷思or whatever),只要憑「常識」就足夠過 日子了。 -我上一篇就說過了,所謂的「立法精神」也不是永遠 屹立不搖的,只是我覺得精神所...
- 2001-04-15 20:34
- 版面: 聊天打屁
- 主題: 我對「成大宿舍被抄」討論的感想
- 回覆: 35
- 觀看: 5058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在這個事件裡我常常看到這樣的一句話:「法律只保護 懂法律的人」。我對這句話的評語是「這句話給律師或 有志於律師的人用就好了,一般人何必淌這混水?」我 看到很多人對著作權法字字斟酌我就覺得很悲哀。畢竟 現在網路還不像電話一樣人人都會用,能上網的,會上 網的人至少經濟上、教育上都有了一點程度,難道連這 些人都不能體會「法律的重點在立法精神而不是在條文 」嗎?條文當然跟不上時代,但是精神就不是很容易被 推翻的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法治不是由你的感覺來決定是非對錯,...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這就是問題了,你認為透過壓縮編碼的東西不能視同「改作」,是因為其製作MP3不具創作性,那這裡有定義「創作」嗎?何謂創作呢?source code的變更不能算是「創作」嗎?因為標的物已經改變了。 我的論點在於壓縮過程也算是「創作」,把A=0001變成A=01,也就是原始碼的變更,所以我會主張這是「改作」。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您曲解了法律明確性原則 , 從著作權法定義的方式和列舉的類型來看, 將樂曲midi化是改作,將樂曲錄音則是重製, 寫神鵰外傳是改作,盜版...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所以我前面主張的是「改作」,因為「重製」與「改作」在法律上明顯不同不是嗎? 將CD內的音樂在63條的保障下「改作」成MP3,那這MP3的著作權為何人呢?當然這些在「無販售營利行為的先決假設下」 更何況「有形的重複製作」這有點模糊,在以往類比、電腦不發達的時代,下這樣的定義相當明確,但在數位時代、電腦時代,這樣的定義就相當模糊 </FONT><!-- BBCode Quote End --> 著作權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 同條第十一...
您搞錯著作權法對於重製的定義了 著作權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明文規定: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 根據條文列舉的行為類型,重製的界定並未侷限於 精確複製原物.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大大,這就是法律與一般認知不同的地方,因為raw data的不同,雖能播出「類似」的音樂、人的感官上也說這「應該」相同,但能否視為相同的東西呢?就嚴謹的技術層面上,他是不一樣的,因為raw data不同、頻率響應不同,只是感官上的認知並不能代表什麼。法律上講求的證據,也就是raw data的相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