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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less
2001-04-26 15:09
版面: 音樂賞析
主題: 請問TAXI 片頭的曲子
回覆: 3
觀看: 1386

Pulp Fiction Theme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請問一下喔
那個taxi 終極殺陣片頭的電吉他SOLO
後來好像還有小喇叭的那首曲子是什麼
哪裡買的到............................
我以為電影配樂會有............結果我買了 裡面沒有那首曲子
</FONT><!-- BBCode Quote End -->
lawless
2001-04-16 17:45
版面: 聊天打屁
主題: 我對「成大宿舍被抄」討論的感想
回覆: 35
觀看: 5058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我重新謹慎地看一遍我上篇文章後,我更正了一個直說學生非法的地方。但其他我就找不到有任何表達方式會讓人覺得我把自己的想法等同於有強制效力的法律的地方了。請問lawless網友,你能舉個例子嗎? 如果不字字斟酌,您何從得知立法精神? 我深深相信,法律條文只要給 那些想賺錢的人(如存心鑽漏洞獲利或律師等)去苦讀 苦背就夠了。一般人除非特殊需要(被人告or權利義務 的平衡迷思or whatever),只要憑「常識」就足夠過 日子了。 -我上一篇就說過了,所謂的「立法精神」也不是永遠 屹立不搖的,只是我覺得精神所...
lawless
2001-04-15 20:34
版面: 聊天打屁
主題: 我對「成大宿舍被抄」討論的感想
回覆: 35
觀看: 5058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在這個事件裡我常常看到這樣的一句話:「法律只保護 懂法律的人」。我對這句話的評語是「這句話給律師或 有志於律師的人用就好了,一般人何必淌這混水?」我 看到很多人對著作權法字字斟酌我就覺得很悲哀。畢竟 現在網路還不像電話一樣人人都會用,能上網的,會上 網的人至少經濟上、教育上都有了一點程度,難道連這 些人都不能體會「法律的重點在立法精神而不是在條文 」嗎?條文當然跟不上時代,但是精神就不是很容易被 推翻的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法治不是由你的感覺來決定是非對錯,...
lawless
2001-04-15 00:58
版面: 聊天打屁
主題: 成大宿舍被抄
回覆: 294
觀看: 40951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所以說若是我是「被告」,一定要先主張第63條與其內提及之相關法條,接著再主張第6條與第七條來強化我的依據。</FONT><!-- BBCode Quote End -->
您主張改作的原因是為了引用第六條啊...
您應該是法律門外漢吧? 就該條文所述,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意思就是,衍生著作仍然侵害原著作人之改作權,仍然受到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規範。
lawless
2001-04-15 00:24
版面: 聊天打屁
主題: 成大宿舍被抄
回覆: 294
觀看: 40951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這就是問題了,你認為透過壓縮編碼的東西不能視同「改作」,是因為其製作MP3不具創作性,那這裡有定義「創作」嗎?何謂創作呢?source code的變更不能算是「創作」嗎?因為標的物已經改變了。 我的論點在於壓縮過程也算是「創作」,把A=0001變成A=01,也就是原始碼的變更,所以我會主張這是「改作」。 </FONT><!-- BBCode Quote End --> 您曲解了法律明確性原則 , 從著作權法定義的方式和列舉的類型來看, 將樂曲midi化是改作,將樂曲錄音則是重製, 寫神鵰外傳是改作,盜版...
lawless
2001-04-14 23:28
版面: 聊天打屁
主題: 成大宿舍被抄
回覆: 294
觀看: 40951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所以我前面主張的是「改作」,因為「重製」與「改作」在法律上明顯不同不是嗎? 將CD內的音樂在63條的保障下「改作」成MP3,那這MP3的著作權為何人呢?當然這些在「無販售營利行為的先決假設下」 更何況「有形的重複製作」這有點模糊,在以往類比、電腦不發達的時代,下這樣的定義相當明確,但在數位時代、電腦時代,這樣的定義就相當模糊 </FONT><!-- BBCode Quote End --> 著作權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 同條第十一...
lawless
2001-04-14 23:04
版面: 聊天打屁
主題: 成大宿舍被抄
回覆: 294
觀看: 40951

條文列舉之類型包括 錄音 錄影 攝影 等電磁紀錄在內, 均需要儲存媒體之承載方能供行為人利用; mp3檔案同樣紀錄於有形之硬碟或光碟內, 沒有理由排除"有形"此一概括要件之適用.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 是指『有形』的複製,所以我才一直強調,mp3僅是一種檔案資料,而非真正的商品,所以在目前的法律『只有販賣MP3光碟』才會是犯罪行為!! </FONT><!-- BBCode Quote End --> <!-- Edit Notice S...
lawless
2001-04-14 22:26
版面: 聊天打屁
主題: 成大宿舍被抄
回覆: 294
觀看: 40951

您搞錯著作權法對於重製的定義了 著作權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明文規定: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 根據條文列舉的行為類型,重製的界定並未侷限於 精確複製原物. <!-- BBCode Quote Start --><FONT COLOR=GREEN> 大大,這就是法律與一般認知不同的地方,因為raw data的不同,雖能播出「類似」的音樂、人的感官上也說這「應該」相同,但能否視為相同的東西呢?就嚴謹的技術層面上,他是不一樣的,因為raw data不同、頻率響應不同,只是感官上的認知並不能代表什麼。法律上講求的證據,也就是raw data的相同性,...